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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lcj/2025-00011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5年11月13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 文  号: 生效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林草罚决〔2025〕16号

被处罚人姓名: 苏x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xx年x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532322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双柏县妥xxxxx村委会x村xx号

户籍地址: 双柏县xxxxx委会下村xx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

本机关对你盗伐林木 的行为,于2025 年10月10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10月9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经得林权所有人李xx同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双柏县xxxxx村委会箐口村一社白长箐山公路下(横坐标101.6472408,24.66574345、)盗伐林木24株。经林业工程师对你盗伐林木的树种、数量进行鉴定,你盗伐的林木树种为蓝桉树,立木蓄积4.876立方米折合林木材积2.93立方米。经双柏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涉案木材价格进行认定,你盗伐的林木市场价格为:人民币捌佰贰拾元整(¥820.00元)。其行为属盗伐林木。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现场指认照片、证人询问笔录、见证书复印件、山林租赁合同复印件、山林所有证复印件,林业工程师出具的木材鉴定意见书、检尺记录表及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据为证。2025 年10月22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双林草罚告〔2025〕16号)及《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双林草罚权告〔2025〕16号), 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盗伐林木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超过3立方米不足5立方米或幼树100株以上不满200株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盗伐株数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2025年11月30日前原地补种盗伐株数4倍(24株×4倍)96株树木;

2.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七倍(820元×7倍)罚款574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柒佰肆拾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金库双柏县支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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