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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双环许准〔2024〕3号

索引号:sthjj -/2024-0925003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4年05月21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 文  号: 生效日期:

双柏县国有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4年5月11日提出对《双柏县腊宝箐片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的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提交的《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云南省楚雄州双柏县妥甸镇腊宝箐国道357线东北侧,项目总用地面积32172m2,建筑占地面积6988.25m2。建设的主要内容为:新建二级加油站一座,包含站房、罩棚、埋地卧式双层储油罐(20m392#汽油储罐1个、20m395#汽油储罐1个、20m30#柴油储罐2个);建设加氢站一座,包含加氢站房、罩棚、储气罐3个(700kg /个);新建汽车配套综合服务中心、摩托车检测中心、汽车检测中心及其它公共设施。项目总投资10639.1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9.1万元。

本机关同意项目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并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使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采取有效的工程及管理措施,减少项目建设和运营对水环境的不利影响。项目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项目运营期严格执行雨污分流制,雨水经雨水管网收集进入沉淀池处理后排至项目区外雨水沟;加油区、卸油区、初期雨水及地面冲洗等含油废水收集后进入三级隔油池进行预处理后,同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化粪池进行处理。项目区废水处理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A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双柏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应设置施工围档,采取施工场地洒水、物料覆盖等措施降低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运营期卸油区和加油区油气浓度由项目建设的油气回收系统进行回收控制,并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的排放限值。

(三)妥善处置固体废物。施工期建筑垃圾应资源化利用,不能利用的清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点。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化粪池污泥、洗车污泥、生活垃圾级等一般固废定期清理后委托环卫部门运至县城垃圾处理厂处置;三级油水分离池浮油、污泥、油罐清洁产生的含油废弃物分类规范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置。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加强施工管理等措施,减轻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标准。运营期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座减震、设置减速带及禁鸣标识等管理措施,降低噪声影响。运营期临近国道357一侧35±5米范围内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4类标准,其余区域执行2类标准。

三、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工程完工后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并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报备。

请双柏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工作。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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