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部门目录 >> 双柏县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双环许准〔2024〕4号

索引号:sthjj -/2024-0925004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4年05月23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 文  号: 生效日期:

双柏县��嘉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于2024年5月13日提出对《双柏县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项目��嘉镇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的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提交的《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云南省楚雄州双柏县��嘉镇龙树村委会麻旧丫口,项目已开工建设。建设内容为:建设13个村居委会生活垃圾收储、转运设施;建设处理规模为21T/d生活垃圾热解站一座,包含立式小型垃圾热解成套设备2套及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公辅设施,垃圾热解站总占地面积2292.3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237.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2.5万元。

本机关同意项目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并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使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采取有效的工程及管理措施,减少项目建设和运营对水环境的不利影响。项目运营期严格执行雨污分流制,雨水经雨水管网收集后排至项目区外雨水沟;运营期烟气冷却水、脱硫脱酸碱水、湿式电除尘器清洗水收集于废水收集池,经沉淀池沉淀后进入循环水池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垃圾热解过程中产生的热解废气经项目建设的烟气处理系统采用“冷却塔+高压喷淋脱酸(烧碱)+湿式电除尘+活性炭吸附”处理后,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标准限值后,由引风机引入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无组织废气通过加强垃圾收储(转运)过程监管理、规范运行设备等措施,减少臭气产生。运营期,无组织排放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二级标准。

(三)妥善处置固体废物。垃圾分拣后可回收利用的分类收集后回收利用,炉渣、不能处理的固废等送至规范运行的垃圾填埋场填埋。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活性炭、鉴定为危险废物的沉淀池污泥等危险废物,暂存于项目建设的危废暂存间并委托有处置资质的部门定期处置。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运营期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座减震、加强设备维修等管理措施,降低噪声影响。项目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三、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工程完工后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并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报备。

请双柏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工作。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

2024年5月23日



相关文章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