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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双环许准〔2023〕9号

索引号:sthjj -/2024-1011002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3年06月02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 文  号: 生效日期:

双柏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提出对《双柏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沥青混凝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的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提交的《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双柏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建设地点位于永固混凝土拌合站厂区空地,占地总面积约2000m2。建设的规模和内容为:主体工程沥青混凝土搅拌主楼,辅助设施沥青储罐、冷喷油储罐、柴油储罐、粉料储罐,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其它公用工程与原混凝土拌和站共用。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5万元。

我局原则同意项目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并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使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洒水、物料覆盖、封闭运输等防尘措施,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运营期间有组织生产废气由本项目建设的3个15米的排气口排放。其中,骨料干燥系统产生的颗粒物等废气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处理,达《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后通过1号排气筒排放;搅拌环节产生的沥青烟等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理,达《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后通过2号排气筒排放;导热油炉废气经3号排气筒排放。

(二)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施工期产生的废水、员工生活产生的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运营期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产生的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后回用,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严格落实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理和处置措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除尘设施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废机油、废润滑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按要求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定期处置。

三、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工程完工后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并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报备。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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