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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决定书

索引号:sthjj-/2022-1205776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17年08月16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 文  号: 生效日期:2021年08月19日

双柏县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双环查(扣)字〔2017〕0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双柏庆全废旧塑料收购店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600090871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妥甸镇西城社区大房子村民小组小破坝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韦庆全

我局于2017年7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废旧塑料收购加工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环保手续,属未批先建;废旧塑料打碎清洗废水未经处置直接排入外环境,固体废物管理不规范等环境违法问题。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 条第 二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 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 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产生污染物排放的主要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天(2017年8月5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查封的设施存放于废旧塑料收购店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双柏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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