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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4-1012001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4年10月12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政府办 文  号: 生效日期:

(法)林罚决字[2024]第001号

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 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534001325271503Y

负责人 张均     职务               

单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镇复兴村委会甘落冲凹子地

经依法查明:你公司于2023年11月,经得林权所有人同意,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在双柏县大庄镇木章郎村委会(祭天山、大团山山场)和法脿镇者柯哨村委会(大红栎树山、龙光坟山、电线杆丫口、河尾房后风景林、叶家坟凹子)、法脿社区(大梁子山、丙松树山、大岭岗山、马家山、松山地、下大窝托箐、大窝托箐、细地腰山)、红栗村委会(石膏箐、龙树田、二豹子山)、烂泥村委会半山,共修建铁塔基础37个,临时施工场地28处,施工便道5条,违法占用的林地面积合计为4927.5㎡,其中商品林地面积为4531.28㎡,省级公益林地面积为396.22㎡,毁坏林木蓄积为8.387m³,导致修建铁塔基础违法占用的林地严重损毁,修建临时施工场地及施工便道违法占用的林地轻度损毁。其行为属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图片、林权类材料复印件、检测结论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双柏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实施方案》第三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标准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2025年3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严重损毁商品林地恢复植被费用两倍(1874.78㎡×10元/㎡×2倍)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两倍(1874.78㎡×20元/㎡×2倍)的罚款共计112486.80元;处轻度损毁商品林地恢复植被费用两倍(2656.5㎡×10元/㎡×2倍)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两倍(2656.5㎡×10元/㎡×2倍)的罚款共计106260.00元;处严重损毁省级公益林地恢复植被费用两倍(144.35㎡×15元/㎡×2倍)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两倍(144.35㎡×20元/㎡×2倍)的罚款共计:10104.50元;处轻度损毁省级公益林地恢复植被费用两倍(251.87㎡×15元/㎡×2倍)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两倍(251.87㎡×10元/㎡×2倍)的罚款共计:12593.50元。四项合计:241444.80元(大写:贰拾肆万壹仟肆佰肆拾肆元捌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南双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脿支行(双柏县法脿镇人民政府代管资金财政专户)账号: 290001429316****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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