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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柏县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和 《双柏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1-08203932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19年07月15日 文章来源: 文  号:双政办发〔2019〕47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1月2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双柏县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和《双柏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柏县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6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12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8〕12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深化我县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工作安排,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不断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全面深化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提升监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发展网约车;坚持依法依规,促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构建多层次、差异化、品质化的运输服务供给体系,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二)坚持改革创新。实施“道路运输+互联网”行动,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的融合发展。

(三)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发展,统筹新老业态融合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四)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五)坚持属地管理。县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区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巡游车改革

1.明确管理职责。县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区域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道路运输管理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其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同监管。

2.合理调控运力。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的不同定位,结合县域特点、社会公众出行需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道路资源承载能力、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城市交通状况、环境保护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完善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指标体系和动态监测调整机制,通过增量带动存量,逐步有序实现运力规模的市场调节。

3.经营权无偿使用。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无偿使用,县人民政府不再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已经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由县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合理制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鼓励、支持出租汽车经营者购买、使用新能源车辆,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

经营权实行期限制管理。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管理,经营期限不超过8年;对原有的出租汽车,由县人民政府制定科学的过渡方案,可采取重新签订经营权使用协议等措施,实现平稳过渡。

规范经营管理。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或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按照规定注册上岗,从事运营活动。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过高的要降低。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承包人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也要降低,抵押金的利息等收益要归还承包人,也可用保函的方式替代抵押金。

获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县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管理规定》实施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新开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满一年后,纳入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县人民政府将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的重要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期限内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收回其经营权。

6.清理经营权归属。县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逐步清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归属。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在经营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7.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巡游车运营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对县域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市场供求情况、主要运营指标、企业经营成本、驾驶员收入水平等情况加强监测和分析,建立常态化出租汽车运价评估、论证和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运价水平和结构。

巡游车可以利用网约车平台招揽旅客,但在提供巡游出租车服务时,只能按巡游车定价标准收取费用。

8.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部门要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动态管理机制,规范驾驶员从业行为,提高文明服务水平;出租汽车经营者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规范网约车管理

1.规范准入管理。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车辆,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外,同时还应当满足《双柏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企业,应当提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讯、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向县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性能指标,由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情况确定。

县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对符合申请条件并通过考核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县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在所设行政区域内运营的网约车平台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具体措施,对本实施方案出台前已接入平台的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全面清查,实现平稳过渡。网约车车辆性能、车辆标识、车辆规模等,由县人民政府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后确定。

2.注重运力调控。县人民政府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道路运输条件、城市公交发展水平、巡游车运力规模、群众出行需求等实际因素,科学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和宏观动态调控机制,逐步对网约车运力规模实行市场调节。

3.加强价格监管。网约车运价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政府指导价,并加强对网约车价格行为的监管。网约车在为公众提供个性化服务时,应在网约车平台上与约车人明确约定营运里程、路线和单趟运价,不得以巡游方式上街招揽乘客,不得以巡游车运价提供巡游车经营服务,恶意低价冲击出租汽车市场。

4.加强监督管理。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县人民政府应针对跨区域运输的网约车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运营安全。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网约车异地驻点经营、网络信息安全、平台企业劳动关系、网络支付结算行为、依法纳税、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各种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网约车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

5.落实平台责任。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承担承运人、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社会责任,并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和安全风险。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组织运营车辆、确定服务价格、制定服务标准、驾驶员管理和服务监督等网约车经营活动管理。线上要加强对网约车经营全过程的动态监管,确保驾驶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实行非现金支付结算。线下要加强对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的,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提高驾驶员职业道德及修养。

网约车平台企业要将网约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出租汽车管理有关部门的监管平台,实行信息共享。

6.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网约出租车经营者实施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已经获得经营权的,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新开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满一年后,纳入每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经营权到期后,对经营期限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达标的企业,其经营者可继续申请经营权。

网约车经营者经营期限内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收回其经营权。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自车辆登记之日起已经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三)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

1.明确定位。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并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合法权益、规范合乘行为、严禁非法运营的基本原则。

2.规范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对于提高交通资源利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减少环境污染等具有积极意义。县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在通勤、节假日等时段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发展。

3.加强管理。县人民政府在科学界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营业性运输业务边界的基础上,制定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办法,规范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坚决打击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运营的行为。

(四)优化市场环境

1.完善配套服务设施。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加快城市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候客泊位(停靠点)、加气站、充(换)电站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在县城客运站等交通枢纽设置出租汽车专用候车候客区,在广场、商场、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划定巡游车临时停车位,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满足乘客便捷出行需求。适时规划建设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站,切实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加快推进城市公交“一卡通”互联互通在出租汽车上的应用。

2.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严格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体系。将驾驶员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情况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检查情况,将社会各界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评价结果运用到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中,实现优胜劣汰。

3.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合法用工,出租汽车企业、网约车平台企业要依法与实行员工制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与承包经营人签订承租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指导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切实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约车平台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指导。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加强对驾驶员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文明礼仪、安全和治安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引导出租汽车驾驶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依法营运、规范服务、文明从业。同时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工会组织的重要作用,广泛开展关爱驾驶员活动,努力创建出租汽车行业和谐劳动关系。

4.提升市场监管水平。建立由县人民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形成监管合力,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实现出租汽车安全生产闭环管理。交通、公安应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实施联合监管,构建精准化、全程化的监督体系,不断提高对巡游车动态监管能力,强化对网络车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全过程监管。定期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升行业监管透明度。加强出租汽车安全管理,建立科学、合理、具体的出租汽车安全防护措施,切实维护乘客和驾驶员的人身安全。

5.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和完善以“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打非治违工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和查处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等出租汽车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宣传教育,公开举报电话,切实保护乘客合法权益。物价部门牵头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依法打击巡游车不计价收费,网约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串通涨价或垄断价格的行为,依法打击网约车平台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6.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

7.提升行业服务品质。完善出租汽车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关心关爱驾驶员,提高本县户籍驾驶员比例;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完善多种形式预约服务,方便老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乘车;加强驾驶员培训教育,规范驾驶员着装,推广文明服务用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优化出租汽车乘坐环境,更新车载智能终端,安装乘客评价器,推广车载视频监控和一键报警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升级安防技防手段,提升出租汽车安全性和乘坐舒适度;鼓励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出租汽车经营者是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合理设置车辆技术管理部门、配置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有效是的技术管理;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方针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度更新”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并自觉组织实施,做好相应的维护记录,确保车辆正常维护、安全行驶;定期组织所属运输车辆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确保运输车辆的技术性能和技术等级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建立和完善出租汽车车辆管理档案,实行一车一档,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8.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职责积极指导建立由经营者、驾驶员共同组成的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架构,推进行业工资、承包金集体协商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协调行业和谐劳动关系、制定服务标准、化解行业矛盾、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组织行业开展社会爱心活动;组织出租汽车行业劳动竞赛,组织道路运输知识培训教育活动;组织开展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等培训;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新车型推广应用。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牵头组建“双柏县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政府办、宣传部、政法委、信访局、发改局、工信商务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交运局、税务局、市监局、司法局、网信办、总工会、人行等部门,构建联合工作机制,明确具体的改革目标和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对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加快推动出租汽车改革攻坚,确保与全州其他县(市)的改革工作同步推进,并结合实际设置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实现出租汽车改革各项政策平稳落地。

(二)维护社会稳定。县人民政府既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也是维稳工作的责任主体。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决贯彻好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把握好改革节奏,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要切实加强矛盾隐患化解排查,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预警机制,积极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行业稳定。

(三)加强舆论宣传。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宣传媒介,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活动,加强舆论引导,强化社会沟通,做好政策解读,传递改革声音,回应群众关切,引导各方预期。同时,密切监测当地舆情,及时掌握舆论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对人为炒作和不实信息及时予以澄清,防止误读错读和负面炒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着力落准落细落实改革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出租汽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对改革重点工作的督查督办,对在改革工作中成效明显的部门和工作组人员给予表扬,对工作推进缓慢、推塞责任、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予以通报问责。

双柏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创新服务和转型升级,促进出租汽车多元化服务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加快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办〔2018〕16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12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8〕12号)、《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接受约车人预约请求的方式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原则要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交,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出行需求原则,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管理体制。县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责任主体,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建立协作管理机制,防范化解各类矛盾,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能职责,对网约车相关业务实施管理和安全监督,其他部门协作推进。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许可管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按规定注册登记。

(二)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境内,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公安、通讯、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督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网络数据信息等条件。

(三)在本县内设立相应的服务机构,配备相应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和管理人员,具备满足运营服务、运营安全、培训教育和投诉处置等需要的管理能力。

(四)推广使用电子支付,有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协议;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技术及信息安全、车辆营运资质与技术性能、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劳动关系、驾驶员岗前培训与日常教育、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与承运人责任、网约车服务评价及乘客投诉处理、考核奖惩等内容。

(六)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材料申报。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和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经办人的,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及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本县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和复印件,外商、港澳台侨投资的应当提交所属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四)在本县办理注册登记的办公和教育培训场所、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换及处置能力证明材料,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供交通、公安、通讯、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的网络数据信息条件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部全国网约车监管信息交换平台的证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等证明材料等;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提供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清算服务协议;

(七)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驾驶员培训教育、驾驶员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运营安全管理、车人一致性匹配管理、行车防疲劳驾驶、乘客投诉处理等相关制度和实现手段等。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网约车线上服务能力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公安、通讯、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认定,认定结果全国有效。

(一)网约车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提交的材料和认定程序,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等6厅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和其他相关要求实施。

(二)属首次申请认定的,由企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并填写《云南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书》,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网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提交本地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外商和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3.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三)已经取得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认可原认定结果,不需重新申请认定。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认定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审核提出意见,提交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同时做好有关材料提交咨询和网约车政策解答等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扣留申请。

(五)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会商关部门做出审核认定,对较为复杂的,认定时间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报部门及时通知申请企业延时理由,因申请方补充材料造成的时间延误不计算在相应部门审核时间范围内,因企业注册地和服务器所在地不属同一省份等情况,需要跨省协同配合的,按照实际情况和要求办理。

(六)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反馈认定意见,通过的出具《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不予通过的出具《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不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意见告知书》,将认定结果或意见告知书提供给地方受理部门,直至送达申请经营者。同时上报国家交通运输部门,由国家交通运输部转送国家公安、通讯、网信、税务、人行等主管部门。

第八条 网约车经营线下服务能力认定。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商同领导小组有关部门联合审核认定,并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第九条 许可时间。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约车经营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许可决定。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公司原则上应在本县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注册地在县外的企业,应在本县设立分公司。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运营区域等,并出具《网约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自许可之日起,经营期限不超过8年,届满后需重新申请许可。

第十一条 不予许可决定。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从事经营活动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后,完成以下工作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一)向省级通讯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相关规定;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通讯主管部门认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接入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和乘客评价等信息。

第十三条 经营中事项变更管理。经营期限内,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终止运营申请表》,并附有关书面情况说明。经审核同意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还应当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注销手续,并将相应的证件交回原许可机关,对难于收回的应公示作废。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对不再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或经营管理不到位的网约车经营平台,限期责令或停业整顿,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直至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章  网约车和驾驶员

第十四条 网约车辆登记标准。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五座以上七座以下的乘用车;

(二)车辆价位应当在10万元以上、排量在1.8L以上的汽油、油汽混合车,或者新能源、清洁能源等车辆;

(三)车辆轴距不少于2650mm,功率90KW以上,续驶里程250km以上;

(四)车辆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及相关规定;

(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其中,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及相关要求,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5天。

(六)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间未超过3年或行驶里程未超过10万公里;

(七)车籍在本县,使用性质登记为“网约出租客运”,有明显的网约车标识。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不低于100万元,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保额不低于100万元。

(八)鼓励网约车采用新能源汽车,同等条件下优先登记。

(九)因市场变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网约车辆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网约车申报流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车辆进行审验,对符合条件的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一)受理申请时填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申请登记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发放表》,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在受理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和车辆10个工作日内,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进行审核,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由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告知申请人。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申请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车辆登记或变更手续,公安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有关信息复查和车辆安全性能审验,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办理登记或变更“网约出租客运”,并及时将信息向道路运输机构反馈。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反馈的信息10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已登记为“网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四)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可申请加入网约出租汽车公司平台,一辆网约车只能加入一个网约平台,不允许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平台申请注册。网约车在同一经营区域、同一经营条件下变更平台公司的,原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本公司平台移出该网约车登记信息,由车辆所有人或新网约车平台公司填写《网约出租汽车申请网约车平台变更登记表》,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新登记。

第十六条 网约车申办材料。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缴纳购置税《税收完税证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安装符合条件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证明;

(五)车辆彩色照片或照片电子文档,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报告、车辆保险证明复印件等。

(六)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交本地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交申请的,除以上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第十七条 网约车经营管理。网约车按照营运载客汽车进行管理,实行安全技术和环保检验。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的车辆每年检验一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网约车车辆投保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适用于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

第十八条 网约车其他要求。从事网约车运营的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相近的车辆外观颜色和标识;

(二)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车专用的标识;

(三)网约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实现直接对接。

第十九条 网约车退出机制。网约车按规定退出经营的,填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退出及终止营运表》,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注销并收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对难于收回的公告作废。

(一)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算),退出网约车经营。退出网约车经营的车辆,不再具备网约车经营资质。

(二)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二十条 驾驶员申请条件。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具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C2以上机动车驾驶证,驾龄3年以上;

(二)无暴力犯罪、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计分周期内未计满12分;

(三)无被吊销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未满5年的,无被禁止终身驾驶营运车辆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女性年龄五十五周岁、男性年龄六十周岁以下;

(五)有与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

(六)其他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从业资格证发放。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参加从业资格培训。对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为8年。

(一)原已取得《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需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近三年内连续从事运营服务,且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AA以上,经驾驶员本人申请,可以免考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按规定申请加入具有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由所属网约平台公司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和报备信息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核发、注册和管理等,按照修订后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第63号)执行。

第四章 网约车公司经营服务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主体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承担承运人、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社会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第二十三条 动态管理机制。网约平台公司应当对车辆运营服务过程进行动态监管,确保线上提供的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的服务车辆一致,并建立车辆定期检查、保养制度,建立完整的车辆维修、保养档案。

第二十四条 车况安全保障。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按规定购买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安全教育培训。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组织开展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安全风险应急防控机制。网约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营运服务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从业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应当与驾驶员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不得接入其他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监管部门依法查询时,应予以提供。

第二十七条 服务诚信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确定并公布符合国家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乘客遗失物品查找处理等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号牌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运营价格监督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并通过本企业网站和客户端应用程序对收费标准、服务价格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码标价,并履行向乘客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义务,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我县网约车运价实行浮动价收费,控制在不低于巡游车运价水平与不超过巡游车运价的2倍,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第二十九条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或损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网约车应在网约车平台上与约车人明确约定营运里程、路线和当趟运价,不得以巡游车运价提供经营服务,或恶意低价冲击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的行为。

第三十条 区域性经营管理。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确因特殊原因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范围,不允许放空到异地载客,不得以巡游方式上街招揽乘客或在巡游车候客区域候客。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加强对跨区域经营的网约车监管,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禁止网约车在异地驻点运输经营,确保运营安全。

第三十一条 依法纳税和按规购买保险。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监督网约车辆所有人购买相关保险。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不低于100万元,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保额不低于100万元,保障乘客权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第三十二条 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线上加强对网约车经营全过程的动态监管,线下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督促驾驶员按规定如期进行车辆性能检测。网约车平台企业要将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等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经营服务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拒载,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禁止对举报、投诉服务质量或对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打击报复的行为。

私家车不能从事网约车服务,但符合条件的私家车按程序和要求申请核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申请加入从事网约车服务,车辆仍属个人所有,但车辆已转变为营运性质。

第三十四条 信息采集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服务平台将驾驶员、约车人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所采集的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业务范围,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 信息安全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依法合规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和管理相关数据及信息。

(一)建立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加强对个人信息、敏感信息、国家安全信息保护。

(二)采集的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信息及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仅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网约车业务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出售、提供或转让他人使用。

(三)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漏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事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损毁、丢失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补救,告知相关信息主体,并向有关机关报告。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违法信息提供便利,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违法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播,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机关报告。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六)应接受第三方信息安全审计,发布年度信息安全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信息接入管理。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证件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营运服务。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从业管理。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随身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相关证照,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保持车容和个人衣着整洁,礼貌待客,文明用语和行车;

(三)自觉维护营运秩序,不得将车辆交给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的人员营运,载客时不得有危及安全行车的行为;

(四)发现乘客在车上的遗物,应当及时联系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送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按乘客要求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六)不得疲劳驾车,不得驾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事巡游揽客;

(七)不得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服务;

(八)按照合理线路或乘客要求线路行驶,不得拒载或途中甩客;

(九)不得进入客运站、巡游出租汽车候乘站点等待客;

(十)不得违规收费;

(十一)符合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乘客合理拒绝付费规定。乘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支付车费,已经支付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退还:

(一)网约车驾驶员不按规定的计乘计价方式收费用的;

(二)不按乘客的要求提供税务部门监制发票的;

(三)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的;

(四)租乘的网约车发生故障,无法继续履行服务的;

(五)由于网约车驾驶员原因中断服务的;

(六)由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系统故障,造成无法正常计算、支付费用的。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合理拒绝服务规定。网约车驾驶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提供或继续提供服务,已经发生费用的,乘客应当支付:

(一)乘客携带违禁品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二)夜间陌生乘客要求到偏僻地区,但拒绝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或执勤点进行身份确认的;

(三)醉酒者或精神病患者乘车,未有其他人员监护照顾的;

(四)携带烈性宠物或禁止饲养的动物乘车的;

(五)在服务过程中,乘客有恶意损坏车辆设施设备,或有影响网约车驾驶员安全驾驶行为的。

第四十条 禁止以合乘车名义经营规定。禁止以合乘的名义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合乘者有权拒绝支付超过合乘者分摊成本费用的其他费用,合乘者有权举报违法经营行为。

第四十一条 行政动态调整。当市场调节功能失效或者竞争恶化时,县人民政府有权对网约车数量、价格等实施临时行政管制,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五章 网约车服务许可证件管理

第四十二条 规范证件管理。有关网约出租汽车服务许可证件及填写要求,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许可式样的通知》交办运〔2016〕136号)规定执行。对网约车服务许可证件核发的原则、程序和期限要求如下:

(一)网约车服务许可证件,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全省统一式样。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一车一证”和“一人一证”原则,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四)以上“三证”经营范围为网约出租汽车客运,适用于经营区域和经营期限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许可证件变更。网约服务许可证件的换发、补发、变更,应按规定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件,换发新证,无法收回的,应当公示作废。

(一)证件遗失的;

(二)证件损坏、污损等不能使用的;

(三)经营主体、范围、区域、期限变更的;

(四)车辆所有人、车牌号变化的,按新登记办理;

(五)换发、补发、变更的证件,有效期与原件有效期一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违法违规执法管理。公安、交通等执法机构对涉嫌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营业等场所进行调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三)查询、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同文本、协议、电子数据、会计账簿等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四)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的措施。

(五)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六)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机构的调查。

第四十五条 重点部门职责。县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改革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县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充分履行职责,构建联动机制,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一)交通、公安部门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负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等工作。

(二)公安、通讯、网信等部门应当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进行督促检查,防范和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对网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有害信息或为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等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对已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查处。

(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宣传、维稳和投诉。宣传部门应当制定《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宣传方案》,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全面掌握舆论动向,防止错误解读和负面炒作,为促进改革政策落地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政法(维稳)部门应当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有关政策、方案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联动机制及防范措施,及时预警,参与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信访部门要注重信息的收集和研判,加强信访投诉的时限交办督办等。

第四十七条 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八条 行业组织自律。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违法违规处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违法犯罪的,移交依法追究。

第五十条 行政执法违法违规追究。各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其他事项。实施细则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行政处罚由公安、交通等具有执法职能部门负责执法,涉及行政执法改革的,其执法职能交由相应的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名词解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含义: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二)网约车经营服务,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三)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不适用本细则。

第五十三条经营区域为本县县城。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现行客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事项,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为主。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解读《双柏县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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