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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双柏县低保对象及困难群众动态监测核查机制》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1-08203955 公文目录: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2021年04月22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1月19日

近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印发了《双柏县低保对象及困难群众动态监测核查机制》,为方便各级各部门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核查机制》的相关内容,现就《核查机制》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认真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精神,确保脱贫攻坚低保兜底保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切实加强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精准救助;加强对低收入困难群众的排查和监测管理,有效防止致贫或返贫,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双柏县低保对象及困难群众动态监测核查机制。

二、机制的主要内容

《机制》主要明确了动态管理对象、动态管理原则、核查主要内容、动态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一)动态管理原则

1、坚持以保障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基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应调尽调、精准救助的原则;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3、坚持属地管理、政府领导、分级负责、村居委会入户调查、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原则。

(二)动态监测核查对象

1、已纳入城乡低保保障对象家庭。

2、各村居委会、乡镇认定的未纳入低保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收入在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低收入家庭)。

3、各级扶贫等部门提供的边缘易致贫户、返贫户、脱贫不稳定户。

(三)核查主要内容

采取入户调查方式,详细核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构成情况、就业或务工及就学情况、重残重病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主要种养殖业数量规模情况、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应当扣减的刚性支出、人均收入等情况。

(四)对象核查动态时间

自2021年1月起,严格实行城乡低保对象定期核查制度,低保对象实行半年核查一次,即上半年核查评议动态一次,下半年核查评议动态一次;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扶贫等部门提供且未纳入低保的边缘易致贫户、返贫户、脱贫不稳定户等低于收入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后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新增纳入低保保障,有效防止致贫或返贫。

(五)建立低保动态管理和低收入家庭监测台账

各村居委会、乡镇建立低保动态核查纸质档案和电子台账,重点详细掌握每户困难家庭的人员信息情况,家庭务工、就学、种植、养殖等种类数量,核查认定其家庭人均收入。通过平时了解和定期核查,及时掌握对象家庭的人员及财产收入等变化情况,确保做到公平公正地落实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精准救助。

三、核查动态管理要求

(一)精心组织,确保稳定。严格执行低保政策,既不能放宽政策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又不能限制符合条件的应保人员享受低保。对核查评定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教育和政策引导工作,妥善处理和化解,确保社会稳定。

(二)规范操作,纠正偏差。严格按照低保定期核查的要求,定期对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开展核查动态管理,严格按照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审批的程序开展核查动态管理,发现纳入低保家庭或人员不符合低保条件要及时动态退出低保保障,要严格把关,防止“人情保”、“关系保”、“错保”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广泛宣传、培训到位。要采取召开会议、印发资料、入户宣讲等形式,广泛宣传低保政策和动态管理制度,提高广大群众政策知晓度。

(四)加强督导,严肃纪律。县民政局将加大对乡镇、村居委会督促检查力度,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核查动态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检查。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入户调查不深入细致,不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未按期组织开展低保核查、评议、审核,以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人情保”、“错保”、“漏保”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移交县纪委监委等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原文: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柏县低保对象及困难群众动态监测核查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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