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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柏县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3-0110001 公文目录: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3年01月10日 文章来源: 文  号:双政规〔2023〕1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1月1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双柏县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柏县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新形势下优抚对象服务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参照《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退役规〔202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双柏县户籍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伤残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农村老年烈士子女以及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帮扶援助,包括生活困难临时帮扶援助、医疗保障临时帮扶援助、住房保障帮扶援助等三个方面的情形。

第四条 帮扶援助应当在保障优抚对象充分享有公民普惠待遇和社会救助政策的基础上,叠加采取政府主导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保帮到贫者、扶到困处、援到急时、助到难点。

第二章 帮扶援助条件

第五条 优抚对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生活困难临时帮扶援助:

(一)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等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因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

(三)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六条 优抚对象因罹患严重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社会救助政策之后,可以申请医疗保障临时帮扶援助。

第七条 优抚对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房保障帮扶援助:

(一)居住城镇的优抚对象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且符合《双柏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帮扶援助;

(二)居住农村的优抚对象,其本人房屋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被相关部门列入危房改造计划,在完成改造验收后,可以申请一次性住房保障帮扶援助。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一)申请人拥有正常劳动能力,经就业创业培训后,无故拒绝就业导致困难的;

(二)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组织煽动、串联聚焦、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

(四)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的相关材料不能客观反映真实情况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帮扶援助的情形。

第九条 对困难情况产生有法定责任人且责任人有能力负担的,或者优抚对象法定的抚养人、扶养人、赡养人有能力负担的,应先由法定的责任人、抚养人、扶养人、赡养人履行相应责任。

第三章 帮扶援助资金来源和标准

第十条 优抚对象帮扶援助救助金来源为:

(一)中央、省、州下达的上年度结余结转抚恤优待资金;

(二)县级财政预算资金;

(三)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

(四)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按以下标准进行帮扶援助:

(一)申请生活困难临时帮扶援助的优抚对象,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通过个案帮扶的方式一事一议,给予1000—3000元的救助金。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次数不超过2次。

(二)申请医疗保障临时帮扶援助的优抚对象,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通过个案帮扶的方式一事一议,给予3000—5000元的救助金。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次数不超过1次。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帮扶援助的优抚对象,在核减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或减免待遇后,对其补助实际自缴租金作为救助金。

(四)申请一次性住房保障帮扶援助的优抚对象,在享受其他相关部门的政策后,对其补助5000—10000元救助金。

第十二条 除申请医疗保障临时帮扶援助以外,符合条件的多名申请人同属一个共同生活家庭的,由其中一名作为代表申请,不重复实施救助。

第四章 帮扶援助相关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帮扶援助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办,按照个人申请、村级初核、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备案的程序办理,实行一事一批,做到公开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一)个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书面向所在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社区)可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相关资料,填写《双柏县优抚对象帮扶援助申请审批表》。

(二)村级初核。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在接到优抚对象的申请后,要求申请人所在村(社区)5日内对本人家庭情况和申请事由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上报。

(三)乡镇审核。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根据村级初核意见,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进行复核后,提出帮扶援助意见,并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连同《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情况调查核实表》等所需材料一并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审定。

(四)县级审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实等工作,并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审定帮扶援助对象名单及救助金额。原则上每季度集中研究审定1次,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遇紧急特殊情况的可由县退役军人局先援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优抚对象帮扶援助的对象,需提供退役相关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复印件。同时根据申请不同类型帮扶援助的,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生活困难临时帮扶援助的,属于残疾人的优抚对象需提供伤残等级证和当年医疗康复就诊情况材料(含医疗费用发票和结算单);患严重疾病的需提供当年医疗和康复就诊情况材料(含医疗费用发票和结算单);遭受灾害、意外事故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照片、所在村或所在单位证明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还需由乡镇民政部门在《双柏县优抚对象帮扶援助申请审核表》进行身份认定。

(二)申请医疗保障临时帮扶援助的,需提供当年度医疗费用发票、结算单以及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情况。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帮扶援助的,需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缴费凭证。由乡镇住建、民政部门在《双柏县优抚对象帮扶援助申请审批表》中对其租住情况和民政救助情况进行说明。

(四)申请一次性住房保障帮扶援助的,由乡镇住建部门在《双柏县优抚对象帮扶援助申请审批表》中对其列入改造或重建计划及验收情况说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各单位和有关组织应当主动担当营造全社会尊崇军人良好氛围的“排头兵”,为全社会当标杆、作表率,结合本单位职能采取思想引领、困难帮扶、就业推介、创业扶持等方式帮助困难优抚对象走出困境。

第十六条 教育、民政、财政、住建、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帮扶援助工作。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帮扶援助困难优抚对象的积极作用,建立企业、社会组织、新经济组织、慈善机构、专业社工、志愿服务者、退役军人和其他社会热心人士等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援助的工作机制,为优抚对象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事务机构应当规范工作流程,建立严格统一的申请、初核、审核、审批和备案制度,保障帮扶援助工作及时、公正、准确开展。

第十九条 经办人员应当保守办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优抚对象的个人隐私,不得向与办理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泄露应当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条 经办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双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所涉及的申请、受理、审批及其他具体工作办理程序,由双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具体工作要求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公布30日后施行。

解读:双柏县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实施办法(试行)

图解:双柏县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实施办法(试行)



双政规【2023】1号双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柏县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双政规【2023】1号双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柏县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附件2.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情况调查核实表.xlsx
附件1.双柏县优抚对象帮扶援助救助金申请审批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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