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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柏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3-0915005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23年09月15日 文章来源: 文  号:双政办通〔2023〕13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1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双柏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柏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健全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机制,规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水旱灾害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水旱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 编制目的

为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水旱灾害防范和处置,以保障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及时,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水旱灾害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云南省防汛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参照《楚雄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双柏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1.4.1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2 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河道壅塞、堰塞湖、干旱灾害、供水危机及水库水电站垮坝、堤防渠道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5 工作原则

1.5.1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

1.5.2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

1.5.3 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社会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上下联动。

1.5.4 抗旱用水实行先生产、后生活、先地表、后地下、先节约、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的严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全县防汛抗旱指挥体系由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乡镇防汛抗旱基层组织组成。有关部门(企业)根据需要设立行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防汛抗旱工作,服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防汛抗旱第一责任人。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在州防指和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发挥指挥决策的关键作用。县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设在县应急局,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

2.1.1 县防指总指挥由县长担任,指挥长由分管应急、水务、自然资源、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及新闻宣传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长担任。

2.1.2 县防指主要职责

负责全县防汛抗旱相关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州防指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研究拟订全县防汛抗旱政策法规。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县、乡(镇)的防汛抗旱责任人责任。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监督指导县市和部门落实上级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和一般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州防指和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1.3 县防办主要职责

县防办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收集汇总雨水情、水旱灾险情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等,组织防汛抗旱会商,提出较大及以上防汛抗旱救灾方案及建议。负责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督促县防指成员单位参与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做好防汛抗旱预报预警发布、新闻宣传等工作。组建防汛抗旱专家组,承办县防指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防办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工作人员由县防指相关重点涉汛单位从事水旱灾害防御、应急救援管理人员组成,紧急情况下可从其他县防指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办公。

2.1.4 县防指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各部门职责。以下单位为县防指成员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审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林草局、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双柏公路分局、双柏供电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武警双柏中队、县滇中引水办。

指挥部成员

总 指 挥:杨梦婷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指 挥 长:陈朝刚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刘文玲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主持指挥部日常工作)

普学昌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代绍斌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滕 磊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杨 辉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指挥长 : 杨艳兰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佘兴龙 县应急局局长

张春芳 县水务局局长

吴 忠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加翠 县气象局局长

曾章俊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 员:由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县防指成员单位是本行业防汛抗旱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防汛抗旱责任人。各成员单位防汛抗旱职责如下:

县应急局:承担县防办日常工作,组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水旱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研判水旱灾害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水旱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县水务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建立监测预警和灾害报告制度,健全水旱灾害信息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水旱灾害综合风险评估,组织水旱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害救助。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规定衔接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乡(镇)组织调运应急抢险物资,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救援被洪水围困人员。组织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组织处置因洪涝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县水务局: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报及预警,组织开展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等。加强装机5万千瓦以下水电站水库度汛安全行业监管,负责水利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负责水利防汛抗旱抢险专业队伍建设,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小型水库洪水调度方案审批,负责防洪影响跨乡镇的小型水库、水电站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的审批。负责重要江河湖泊、重要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编制、报审和组织实施,指导灾后水毁工程恢复重建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防汛工作,制定城市防洪排涝规划、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负责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做好城市排水防涝抢险、应急生活供水工作。实施城市节水措施,负责灾区房屋安全评估、鉴定工作,负责灾后水毁市政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为防汛抗旱决策提供信息支撑。负责水旱气象风险分析预测评估,为防洪抢险、抗旱和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信息保障。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滚动播报,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预警、防治,以及因暴雨、洪水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公路和交通设施、水运设施防洪安全及本系统的行业防汛工作。组织公路、水路水毁抢修,保障抗洪救援交通干线的安全畅通。配合、协调有关单位调用抢险救灾物资所需的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及撤离人员的运送。负责灾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指导防汛抗旱工程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所属企业防汛抗旱工作,落实安全度汛责任。负责各能源企业场所和工程设施的安全度汛工作,负责协调灾区的临时能源保障工作,加强水电站水库度汛安全行业监管,督促落实水电站水库防汛责任,指导所属企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做好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根据县应急局的调度指令按程序组织调运。

县民政局:做好洪旱灾害灾区的老、弱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引导各类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加大困难群众和各类受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力度。

县工信商务科技局:组织协调通信部门及运营商支持配合做好水旱灾害防御、抗洪抢险的监测、预警、调度信息保障工作,保障防汛抢险通讯通畅。指导工业企业防汛抗旱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状况监测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教育进学校、进课堂,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普及教育。组织师生逃生演练和自救互救训练,组织转移和安置受灾学校师生。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协助做好学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协助灾区建设临时学校。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工作。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妥善处置因水旱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组织受灾群众从危险地区撤离或转移安置。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补助经费,落实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资金,管理和监督防汛抗旱资金使用,协调落实恢复重建资金。

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负责组织因洪涝、干旱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染污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处理方案并负责检查督促方案的落实。组织加强汛期、枯水期水环境监测,及时报告相关水环境状况,防范饮用水源地污染、水质变化造成水质性缺水事件,避免和减轻污染事故造成的水质性缺水事件。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为水环境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提供技术支撑。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调度统计农业洪涝、干旱等灾害信息。指导农田排涝工作,负责洪涝、干旱发生后农业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推广应用旱作农业技术,负责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临江临河、山洪灾害易发区域内各类旅游景点管理单位做好景区设施防汛安全工作,加强景区防汛、避险安全提示和宣传,指导景点管理单位及时组织遇险游客安全避险转移。负责旅游景区安全度汛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文物保护单位防洪安全。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调度医疗卫生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组织开展灾区伤员医疗救治,组织开展灾区传染病疫情监测、预防和控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治疗。

县审计局: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救灾资金的审计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电视台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乡(镇)防汛抗旱动态。

林草局:组织协调防汛抢险所需木材的供应保障;做好防汛应急抢险使用林地保障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旱的宣传报道,加强舆情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做好防汛抗旱公益宣传、知识普及、重要预警信息关键时段的提醒。

县地震局:为震后重要防汛抗旱工程设施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估和抗震设防要求服务。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地震灾害动态监测情况和协调震损水利工程灾害损失调查评价。

双柏供电局:负责所辖供电设施的安全度汛。负责协调水电站执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防汛调度命令。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及灾后恢复的电力供应。

双柏公路分局:负责所辖公路和交通设施防洪安全,保障抗洪救援公路运输的安全畅通。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和抗旱保民生应急送水工作。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

人武负责组织、协调军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和楚雄军分区的命令、指示,组织、协调军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组织动员民兵力量参与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人员。

武警双柏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县滇中引水办: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滇中引水建设工程区域内防汛安全责任的落实,做好工程和设施安全度汛工作,配合做好抗旱应急供调水工作。

当发生水旱灾害事件、需要组织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将组建8个工作组开展工作(详见附表)。

双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工作机构职责

序号

机构名称

负责人

组成部门

职责及工作内容

1

综合协调组

组长:总指挥

副组长:陈朝刚

县防办、县防指成员单位。

传达上级防汛抗旱指令;及时了解、掌握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向指挥部提出意见建议;督促检查各项抢险救灾措施的落实;协调、组织各工作组的工作;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灾情、救灾等信息;负责灾情录像、摄像相关资料的管理。

2

灾情监测评估组

组长:刘文玲                                             副组长:县应急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                                  

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林草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气象局、县应急局

负责洪灾、旱灾损失的灾害评估。

3

应急工程组

组长:杨辉                                              副组长:县水务局局长、双柏供电局经理、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以及通信运营单位负责人

县水务局、双柏供电局、县交通运输局、移动双柏分公司、电信双柏分公司、联通双柏分公司

负责工程抢险、抗旱应急工程应急方案审定和监督实施。

4

资金物资组

组长:陈朝刚                        副组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发展改革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

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负责筹集和监督管理救灾资金的使用。

5

卫生防疫组

组长:刘文玲                              副组长: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发生。

6

社会维稳组

组长:代绍斌                              副组长: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司法局局长

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水务局、县信访局、县民政局、县林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工作;排查调处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

7

救灾安置组

组长:滕磊                                 副组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县发展改革局局长、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县应急局、县人武部、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武警双柏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灾民的应急安置工作。

8

宣传组

组长:普学昌

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水务局、县融媒体中心。

 

负责防汛抢抗旱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2.1.5 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或预判将发生重特大水旱灾害时,县防指视险情灾情启动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并设立若干专项工作组赴灾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

当发生一般洪水或轻度干旱,由县防办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事发地防指指挥长任现场总指挥;当发生较大洪水或中度干旱,由县防指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事发地防指总指挥任现场总指挥;当发生大、特大洪水或严重特大干旱时,县防指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分管防指常务工作的指挥长任现场总指挥,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

乡(镇)现场指挥部接受县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和工作安排。

2.1.5.1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对水旱灾害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及时向县防指报告事件有关信息;适时调动应急队伍和抢险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立即报请县防指协调处置。

2.1.5.2 专项工作组

各专项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协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工作组组成和成员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编组和职责由县防办另行规定。

2.1.6 专家组

县应急、气象、水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防汛抗旱专家库,负责水

旱灾害调度、抢险和救援等方案的制定;研究分析灾害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灾害处理提供咨询及建议。每年4月底前,各相关单位向县防办备案专家名单。

县防办根据工作需要调派专家时,通过电话或发商调函协调相关单位组织本系统本单位专家,组成专家组执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技术指导任务。

2.2 乡(镇)防汛抗旱组织

乡(镇)、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县防指和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3 监测和预报预警

3.1 风险防控

县防办每年汛前组织防指有关单位采用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以防汛抗旱工作中责任制落实、体制机制建立、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网格化管理和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立即消除隐患;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限期整改;重大隐患立即依法整治或关闭;同时加强防汛抗旱准备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和应急避险意识。

3.2 监测和预报预警机制

3.2.1 县气象、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极端降水天气、水旱和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及时向县防指报送信息。

3.2.2 县防办应当加强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灾情、险情、舆情的信息收集、研判、汇总、报告等工作,为县防指决策提供支撑。

3.2.3 县防办实行“1262”预警与联动响应、防汛“六问”调度、县乡村组户五级联动、转移避险网格化管理等工作机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3.3 监测和预报预警信息

3.3.1 气象水文信息

县防办、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要经常组织重大水旱灾害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水旱灾害预见期,并对重大水旱灾害风险隐患作出评估,相关情况及时报县防指。必要时,直报县人民政府。

当已经发生并将持续发展或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县防指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有关区域做好防范应对准备。当江河发生或预报即将发生较大洪水时,水务部门要加密监测时段,必要时设立临时测点或进行巡测,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3.3.2 工程信息

3.3.2.1江河工程信息。当主要行洪河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堤防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工程监测巡查,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送县级相关工程主管部门和县防办。县防办要每日向县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要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县防指。

当堤防、涵闸、泵站等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决口时,事发地乡(镇)要迅速组织抢险,并及时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县级相关工程主管部门和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及其通信联络方式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情况。县防指接报后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州防指。

3.3.2.2 水库水电站工程信息。在水库水电站等蓄水工程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按照已批准的洪水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的情况及工程运行状况要及时向县级相关工程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由县级相关工程主管部门向县防办报告。水库水电站发生重大险情要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县防办。

当水库水电站出现险情可能导致次生洪水灾害时,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要迅速采取措施处置并向下游预警,同时向上级工程主管部门和县防办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及措施。县防办接报后立即报告县防指和县人民政府。

3.3.2.3 县城排水工程信息

当县城排水设施出现险情时,排水管理单位必须迅速组织抢险,同时于1小时内向县防办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类别、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和措施。险情发展期间2小时一续报,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3.3.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设施和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县应急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局部一般性灾情要在2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州防指;范围大、致灾严重的重大灾情应在灾害发生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州防指,并跟踪核实上报实时灾情,为抗洪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当城市已经发生内涝并将持续发展或预报即将发生严重内涝时,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应组织相关单位,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监测巡查,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并发布预警,同时向州防指及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内涝范围、内涝程度、发展趋势、处置方案及应急措施等信息。

3.3.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及时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3.5 堰塞湖险情

出现堰塞湖险情后,县防指应立即组织核实堰塞湖库容、堰塞体物质组成、堰塞体高度、堰塞湖下游影响区人口、重要城镇、公共或重要设施等基本情况,按照《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与应急处置技术规范》(SL/T450-2021)、《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与应急处置技术规范》(SL/T450-2021),明确等级,由对应的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和安全监测,并将有关情况报县防办。

3.4 预报预警

3.4.1 预警分类分级

按照气象、水文相关行业标准,结合我县水旱灾害特点,分为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江河水库洪水、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5类预警。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从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1)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预警

当预计县辖区将出现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过程时,县气象局密切监测天气变化,根据降雨量级、降雨范围及时发布暴雨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级别,通报县防办及重点成员单位。县融媒体中心、县水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教育体育局、双柏供电局、移动双柏分公司、电信双柏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按照职能职责向社会或基层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做好防汛和排涝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采取停课、停工、停市、停运和关停旅游景区(点)等紧急措施,及时转移危险区域人员。

(2)江河水库洪水预警

预计县辖区主要行洪河道将出现洪峰或过境洪峰、水库水电站出现水位上涨时,县防办根据州水文局预警情况及时发布洪水预警信息,通报县防指重点成员单位。需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务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当河道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或大中型水库水电站达到防洪高水位时,或小型水库水电站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县水务局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预警,并报县防指。同时,县水务局要适时跟踪分析江河水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汛情,为抗洪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当省、州地震、自然资源部门发出地震、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时,或者水库、堤防、堰塞湖发生重大险情可能造成其他严重次生灾害时,相关部门要及时发出预警,并报县防指。

(3)山洪灾害预警

水务、自然资源、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加强监测观测,密切配合,共享信息,全面提高预测预报水平,及时发布山洪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县、乡两级政府要利用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及时发布预报警报。每个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和有关单位要落实信息(信号)发送员,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包保责任制。坚持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强化强降雨期间巡查值守,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发出警报。乡镇党委政府要提前、迅速组织转移避险和抢险救援工作,做好转移人员的安全管理。

(4)干旱灾害预警

县气象、水务、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气象干旱的监测预报,及时掌握旱情,对江河来水、水库水电站、地下水等水源进行研判分析,依据旱情对城乡居民饮水、工农业生产用水、生态需水的影响趋势进行预测,适时发布干旱预警,并报告县防办。

(5)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报告,由县人民政府或县防指向社会发布预警,组织居民、用水单位做好应急用水储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

3.4.2 预警发布

县防办应加强预警信息管理,建立预警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实现预警信息的权威统一发布,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1)发布权限

县气象、水务、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确定预警区域、级别,按相应权限发布,报防汛抗旱指挥部。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预警;水务部门负责发布江河水库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气象干旱预警,水务部门负责发布水文干旱预警,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发布农业干旱预警,水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发布供水危机预警。

(2)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及时通过广播(应急广播)、电视、手机、报刊、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预警对象

预警发布单位根据预警级别明确预警对象,其中对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在建工地、移民安置点、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车站、农贸市场等特定场所以及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应当进行针对性预警。

(4)信息反馈

所有承担有应急处置职责的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单位)反馈或回应接收结果。

(5)信息通道保障

广电、通信管理部门和通信运营企业要做好预警信息发布通道保障工作。

3.4.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时,由县防办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组织会商调度;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县防指副指挥长应在1小时内赶赴县应急指挥中心(县应急局)坐镇组织会商调度;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县防指总指挥或委托指挥长应在0.5小时内赶赴县应急指挥中心(县应急局)坐镇组织会商调度;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县防指总指挥应在0.5小时内赶赴县应急指挥中心(县应急局)坐镇组织会商调度。当6小时内连续发布2次以上红色预警时,县防指总指挥应在0.5小时内赶赴县应急指挥中心(县应急局)坐镇组织会商调度。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县防办通报准备、应急、处置情况。

(1)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及时收集、报送相关信息。

(2)加强水库水电站、堤防、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在建工地、移民安置点、临水临崖、田房工棚、景区(点)、学校、敬老院、车站、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等部位和区域的巡查值守。

(3)组织有关责任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准备,视情况向预警重点地区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

(4)调集抢险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保障用品,准备转移安置场所。

(5)按照“三避让”“三个紧急撤离”要求,提前、全面疏散、转移易受威胁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物资,管控重大危险源。

(6)有关部门应及时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洪涝灾害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必要时,果断采取“五停”措施,及时关闭地下空间等危险区域、及时疏散受威胁区群众。

(7)新闻媒体单位应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8)视情况对预警地区防汛抗旱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4.4 预警调整

当雨情、水情、工情、汛情、险情、灾情发生较大变化时,县防指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应组织会商研判,及时调整预警。

3.4.5 预警解除

当雨情、水情、工情、汛情、险情、灾情缓解或解除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各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及时解除预警。当启动应急响应后,预警自动解除。

4 应急响应

按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县防指总指挥签署命令,Ⅱ、Ⅲ级应急响应由县防指指挥长或被授权的副指挥长签署命令,Ⅳ级应急响应由县防指副指挥长或县防办主任签署命令。

启动县级防汛抗旱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由县防指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挥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启动县级防汛抗旱Ⅳ级应急响应时,由县防办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县级应急响应启动后要及时上报州防办备案。紧急情况下,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可自行启动行业防汛抗旱应急机制,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报县防办备案。

4.1 先期处置

水旱灾害发生后,县防指要组织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根据危害程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县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开展抢险救灾,紧急疏散危险区域周边人员,对现场进行警戒,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努力将水旱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防指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省、州防指发布我县境内洪水红色预警信号;

(2)州、县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红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3)州、县水务部门发布洪水红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4)县内河道干流发生特大洪水,洪水翻堤淹没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两岸、县乡集镇建城区;

(5)洪水造成国道、省道、县道公路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受洪水威胁人数在10000人以上,发生死亡5人以上的洪涝灾害;

(7)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8)县辖区中型、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发生溃坝;

(9)全县连续无雨日超过210天。

(10)本县行政区域外上游发生特别重大洪涝灾害,对行政区域内构成威胁,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流域地区应急响应等级时启动对应应急响应的。

4.2.2 I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总指挥在县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县应急局)坐镇,统一领导指挥并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2)当值的县防指指挥长带班,加强防汛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县防办及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县防指1小时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一线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4)县防办加强值班力量,气象、水务、应急、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集中在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联合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的发展变化,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5)县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应急、发展改革、水务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交通运输部门提供救援人员和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应急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受灾区所在乡(镇)主要负责人,按照职责靠前指挥防汛救灾工作。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省、州防指发布我县境内洪水橙色预警信号;

(2)州、县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橙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

(3)州、县水务部门发布洪水橙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

(4)县内河道干流发生特大洪水,双柏城区部分地段洪水翻堤或决口,城市进水;

(5)洪水造成国道、省道、县道公路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受洪水威胁人数在3000-5000人,发生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洪涝灾害;

(7)全县连续无雨日超过150天;

(8)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0万元以上;

(9)县辖区中型、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发生洪水漫坝;

(10)本县行政区域外上游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对行政区域内构成威胁,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流域地区应急响应等级时启动对应应急响应的。

4.3.2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总指挥或委托指挥长在县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县应急局)坐镇,统一领导指挥并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2)当值的县防指指挥长带班,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水利工程的调度。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县防指1小时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一线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4)县防办加强值班力量,气象、水务、应急、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集中在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联合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的发展变化,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5)县防指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应急、发展改革、水务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交通运输部门提供救援人员和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应急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受灾区所在乡(镇)主要负责人,按照职责靠前指挥防汛救灾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省、州防指发布我县境内洪水黄色预警信号;

(2)州、县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黄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3)州、县水务部门发布洪水黄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4)县内主要河道等发生超标准洪水;

(5)小(一)型及以上水库发生洪水漫坝、垮坝或超设计标准洪水;

(6)受洪水威胁人数在1000-3000人,发生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洪涝灾害;

(7)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8)全县连续无雨日超过90天;

(9)双柏县政府所在地妥甸镇发生重度干旱。

4.4.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当值的县防指副指挥长在县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县应急局)坐镇,统一领导指挥并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2)县防指1小时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一线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3)县防办密切跟踪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及时将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并向州防办报告。

(4)受灾区所在乡(镇)主要负责人,按照职责靠前指挥防汛救灾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省、州防指发布我县境内洪水蓝色预警信号;

(2)州、县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蓝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洪涝灾害;

(3)州、县水务部门发布洪水黄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洪涝灾害;

(4)县内主要河道等发生超警戒洪水:

(5)一般小(二)型水库和重点坝塘发生漫坝、垮坝;

(6)发生死亡1人的洪涝灾害;

(7)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8)全县连续无雨日超过60天;

(9)双柏县政府所在地妥甸镇发生较大干旱。

4.5.2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办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组织会商,县防办相关人员参加,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2)由县防办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发展变化,加强对县市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及时将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并向州防指报告。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县防办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协调衔接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县防办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必要时报请州防办直接调度。防洪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山洪灾害

(1)当发生山洪灾害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应急、水务、自然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县防办配合自然资源局及时发出警报,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故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或失踪,各乡镇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县防指请求救援。

(5)当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县防办应召集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组织实施,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4.6.3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出现前期征兆时,各乡镇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及时向县防办报告,尽可能控制险情,为下游抢险应急转移赢得时间。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首先由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发出预警信息,其次是启动抢险应急预案,要求相关单位无条件立即迅速落实,特别是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要尽可能减少损失。

(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水库溃坝和水闸垮塌时全力采取措施延长溃坝、垮塌时间,为下游群众转移,减少损失赢得时间。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4 干旱灾害

4.6.4.1 旱灾等级标准

干旱等级参考《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旱情等级标准》,以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作物受旱面积、城镇供水量和县市受旱程度来确定。

1特大干旱(Ⅰ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为特大干旱:

①因旱造成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以上;

②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70%以上;

③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供水量的30%;

④全县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特大干旱。

2严重干旱(Ⅱ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为严重干旱:

①因旱造成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41%~60%;

②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51%~70%以上;

③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供水量的20%~30%;

④全县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干旱。

3中度干旱(Ⅲ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为中度干旱:

①因旱造成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21%~40%;

②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1%~50%;

③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供水量的10%~20%;

④全县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中度干旱。

4轻度干旱(Ⅳ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为轻度干旱:

①因旱造成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20%以下;

②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30%以下;

③因旱城镇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

④全县有3个乡镇发生轻度干旱。

4.6.4.2 旱灾应对措施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①启动抗旱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供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②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③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及城乡供水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④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⑤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⑥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①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及时组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③适时启动本级抗旱预案。并将启动预案情况报上级州防汛抗旱办。

④督促防指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及城乡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⑤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①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及城乡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③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④注视水量供求变化,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

⑤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轻度干旱

①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②做好抗旱水源及城乡供水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③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7 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4.7.1 雨情、水情、工情、汛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立即上报,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落实补报详情。

(1)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信息、气象干旱信息报送;

(2)水务部门负责水库水电站洪水信息、洪涝灾害、山洪灾害信息报送;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内涝信息、城市干旱信息和城市供用水短缺危机信息报送;

(4)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干旱灾害信息报送;

(5)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污染危机信息报送。

(6)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能职责向县防办报送防汛抗旱信息。

县防办及时收集整理同级部门各类险情、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后向县防指、县委县人民政府、州防办报送。

4.7.3 属一般性防汛抗旱信息,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7.4 发生重大雨情、水情、工情、汛情、险情、灾情时,各乡(镇)、各部门必须在接报后30分钟之内如实向县防办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电话报告,随后以书面形式补报,书面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个小时,同时在应对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县防办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上报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并按程序送审后上报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7.5 对将影响到毗邻我县行政区域其他地区的险情、灾情等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防指通报情况,并协助做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工作。

4.7.6 县防办接到重大、特大防汛抗旱信息报告后,要及时做好处置准备,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州防办。

4.7.7 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县防办负责审核发布全县水旱灾情和防汛抗旱工作动态;县水务局负责发布全县水情、旱情;县气象局负责发布全县雨情、气象干旱预警信息。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3)县防汛抗旱动态由县防办和县政府新闻办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发布。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时收集整理灾情、抗御水旱灾害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会商,综合研判汛情、旱情,督促部门、乡镇开展防范应对工作。

4.8.2 遇重大以上险情、灾情,县防指负责人主持召开防汛抗旱会商会议或专题组织会商,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分析险情、灾情发展趋势和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防汛抗旱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发布紧急通知,督促县级部门和乡镇切实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派出检查组深入一线检查指导防汛抗旱工作;视汛情、旱情应对需要,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县防指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应急响应及动员令。

当县气象局发布重特大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时,按照《双柏县重特大暴雨预报预警信息处置工作方案》处置。当乡(镇)出现重特大工程险情或重特大洪涝灾害,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时,县防指报请县人民政府及时发布停课、停工、停市、停运和关停旅游景区(点)等通告,并立即报告州防指和州人民政府。

4.8.3 县防指负责重要江河干流、重要水库、重要城镇等重大水利水电、防洪工程的超设计标准洪水调度;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跨县市应急调水;督促指导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做好设计标准内洪水调度。其他水工程的调度由所在乡(镇)或相关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上级防指可直接调度。

4.8.4 县防指根据险情、灾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提请县人民政府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兵力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或集结待命;调度专业抢险力量参与险情抢护、应急救援。县水务局负责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乡(镇)负责。县财政局做好防汛抗旱资金调度,县应急局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度,县交通运输局做好抢险救援运力调度。

4.8.5 因水旱灾害而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县防指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全力进行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蔓延。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县防指应当及时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县人民政府或县级有关部门指挥决策,并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9.2 处置较大以上险情时,在县防指统一指挥下,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高度重视抢险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县、乡均要储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调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县防指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时,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保证救援人员自身安全。

4.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做好群众的转移、救援和疏散工作,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基本生活保障。

4.10.4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县人民政府和州防办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发生水旱灾害后,县防指要及时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灾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紧急管控与社会动员

发生重特大水旱灾害后,县人民政府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管控,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县、乡(镇)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要靠前指挥,必要时,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或调用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车辆、物资、人力投入抗洪抢险。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县防指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及时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充分调动行业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12 响应终止

4.12.1 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县防指宣布响应终止并向社会公布。

4.12.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抗旱期规定征用和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抗旱期终止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省、州、县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2.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协助县人民政府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县工信商务科技局牵头,积极协调移动、电信、联通、铁塔等通信运营企业,优先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做好公用通信网络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防指按照以公用通信网络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2 出现突发事件后,县工信商务科技局要及时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深入灾区,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3 在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应急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微信、抖音等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2 技术保障

县防办搭建水旱灾害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平台,加大防汛抗旱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力度,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指挥能力建设的检查指导,提升全县防汛抗旱和应急处置能力。

县水务局承担水库水电站、堤防、山洪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县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信息的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县交通运输局承担道路、桥梁、隧洞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城镇防洪排涝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5.3 应急队伍保障

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由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抢险救援队伍、驻楚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基层抢险队伍及社会抢险力量等组成。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应急、电力等部门和单位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县防指应当定期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工作。

5.4 供电保障

双柏供电局主要负责优先保障抗洪抢险、抢排沥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5 供水保障

水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自来水供水公司负责优先保障抗洪抢险、抢排沥涝、抗旱救灾等方面应急保障以及临时供水及供水的抢修、恢复。

5.6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双柏公路分局配合,负责保障抗洪救援交通干线的安全畅通,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5.7 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赴灾区帮助进行紧急救治和卫生、防疫防病工作。

5.8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警戒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9 物资保障

应急、水务、发展改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和救灾物资及装备。其他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及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和救灾物资及设备。县防指可委托代储部分抢险物资和设备。

5.10 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抢险装备和人员防护设备、运行等补助经费;落实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资金;管理和监督防汛抗旱资金使用。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县级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县防办运行等工作经费,落实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资金,管理和监督防汛抗旱资金使用。

5.11 宣传、培训和演练

5.11.1 县防指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及各类新媒体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知识宣传,广泛增强全社会风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深入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和抢险救灾工作进展,大力宣传先进模范和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参与防汛抗旱工作的良好氛围。

5.11.2 县防指要落实培训制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责任人、管理人员、成员单位人员等开展防汛抗旱培训。县防指负责防指成员单位、乡(镇)有关人员的培训;乡(镇)负责相关站所、村(社区)防汛抗旱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课程规范合理、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11.3 县防指及有关单位每年应当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全面演练等方式,至少开展1次综合性实战化演练。所有水库、水电站、在建涉水工程、山洪灾害危险区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专项演练。乡镇(街道)、村(社区)每年要在汛前至少组织开展1次覆盖所有自然村的群众转移避险演练。演练要突出实战性、实效性,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灾情,组织有关责任人、受威胁群众、抢险救援队伍等广泛参与。要充分考虑夜间降雨、涨水和交通、通信、电力中断等因素,涵盖监测预警、工程调度、转移安置、抢险处置、应急救援等内容。

6 后期处置

发生水旱灾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县防指成员单位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调查评估

重特大水旱灾害发生后,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重特大水旱灾害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

6.2 灾后重建

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对经批准的临时抢险救灾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状。

6.3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针对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4 水毁工程修复

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尽快修复水毁工程,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要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县防办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6.6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对防汛抗旱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管理,报县政府批准备案。

预案批准实施后,县防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2 辅助预案

县防指相关单位编制的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城市抗旱预案、城市防洪预案、应急供水方案、农村除涝方案、应急响应工作流程、防汛抗旱物资保障方案、防汛抗旱通信保障方案、防汛抗旱交通保障方案、防汛抗旱电力保障方案等专项预案方案为本预案的专业预案,按相关规定批准后实施,报县防办备案。

7.3 编制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指编制,由县防办负责解释。

7.5 预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名词术语解释

1.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2.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3.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5.紧急防汛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6.紧急抗旱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特大干旱旱情缓解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旱工作任务。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7.县内重要江河:绿汁江、礼社江、沙甸河、马龙河。

8.三避让:提前避让、主动避让和预防避让。

9.三个紧急撤离:在危险隐患点发生强降雨时,紧急撤离;接到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或预警信号,立即组织高风险区域群众紧急撤离;出现险情征兆或对险情不能准确研判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紧急避险撤离。

10.五停: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

11.城市内涝:是指由于强降水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城市排水能力致使城市内产生积水灾害的现象。

附件2

工程险情级别判定表

影响因素

险情级别

工程规模

可预见对工程的危害程度

可能对下游造成的危害之一

备注

水库

堤防

特别

重大级

大型及

重要中型

一级、二级

导致工程基本损坏,无法运行。

造成下游10000人受灾。

1.两方面以上因素同时达到某级别时,确定为该险情级别。

2.三方面因素分别在三个级别时,取中间级别为该险情级别。

造成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重大级

中型及

重要小(一)型

三级

导致工程基本损坏,无法运行。

造成下游5000人受灾。

造成3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较大级

小(一)型及重要小(二)型

四级

导致工程重要设施损坏,影响工程安全运行。

造成下游1000人受灾。

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一般级

小(二)型及以下工程

五级及以下

导致工程部分设施损坏,对工程安全运行影响不大。

造成下游500人受灾。

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附件3

堰塞体危险级别与分级标准

堰塞体

危险级别

分 级 指 标

堰塞湖规模

堰塞体物质组成

堰塞体高度(m)

极高危险

大型

以土质为主

≥70

高危险

中型

土含大块石

30~70

中危险

小(一)型

大块石含土

15~30

低危险

小(二)型

以大块石为主

<15

堰塞体溃决损失严重性与分级指标

溃决损失

严重性级别

分 级 指 标

风险人口

(人)

重要城镇

公共或重要设施

极严重

≥106

(≥100万)

地级市政府

所在地

国家重要交通、输电、油气干线及厂矿企业和基础设施、大型水利工程或大规模化工厂、农药厂和剧毒化工厂

严重

105~106

(10~100万)

县级市政府

所在地

省级重要交通、输电、油气干线及厂矿企业、中型水利工程或较大规模化工厂、农药厂

较严重

104~105

(1~10万)

乡镇政府

所在地

市级重要交通、输电、油气干

线及厂矿企业或一般化工厂和

农药厂

一般

<104

(1万)

乡村以下

居民点

一般重要设施及以下

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表

堰塞湖风险等级

堰塞体危险性级别

溃决损失严重级别

极高危险

极严重、严重

高危险、中危险

极严重

极高危险

较严重、一般

高危险

严重、较严重

中危险

严重

低危险

极严重、严重

高危险

一般

中危险

较严重、一般

低危险

较严重

低危险

一般

注:可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附录A评判堰塞湖风险等级。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附件7

解读:双柏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图解:双柏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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