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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柏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3-1017001 公文目录: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3年10月17日 文章来源: 文  号:双政规〔2023〕2号 成文日期: 2023年10月17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双柏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经十四届县委第59次常委会审定和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柏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河道采砂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河道砂石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结合双柏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采砂为河砂开采(不含山砂开采)。

第四条 全县范围内的河道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单位、集体、个人不得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转让和破坏。

第五条 从事河道采砂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有序的原则,在不破坏生态环境,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全面规划,统一管理,转让合规,计划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促进发展”的要求进行开采。

第六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砂资源的管理。

公安、应急、发展改革、林草、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财政、政务服务(行政审批)、税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采砂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权由县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县行政审批局按程序进行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八条 河道砂石资源开采实行规划开采制度。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坚持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及其他部门专业规划的原则。河道砂石资源开发应当具备开发利用条件且符合“三区三线”等相关要求。河道砂石资源的开采许可设置应当位于规划范围内且符合资源开采条件。按照河道砂石资源规划,由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方能进行开采。河道砂石开采应当坚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及其他部门专业规划的原则。

第九条 河砂资源开采实行联勘联审制,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行政区域内的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砂的实际需求,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制砂场数量与临时用地初步选址意见。参与联勘联审的水务、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林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政务服务(行政审批)、应急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要认真履职,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进行严格监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第十条 依法划定河砂开采区、禁采区、禁采期。

开采区严格按照采砂规划执行,但要严格按照规划控制开采总量、开采深度、开采范围进行开采。

禁采区根据全县河道采砂规划和河道环境变化确定。

第十一条 河道砂石资源开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砂石资源开采权按照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

第十二条 防洪(堤防)工程、应急抢险工程所需河砂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范围进行开采,用砂单位要严格控制采砂量,严禁借机将砂石资源对外销售。

第十三条 许可有效期内,发生影响防洪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安全等重大情况需要暂时停止采砂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采砂单位,采砂单位应当及时停止采砂活动。事由消除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采砂单位恢复生产。国家因建设需要占用开采砂场地时,开采者应当服从国家需要,停止一切采掘活动。因防洪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宜再采砂的,由许可部门注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准予批准条件:

(一)符合江河防洪规划、河道采砂规划等;

(二)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三)不影响河势稳定,不危及堤防、河岸安全,不影响行洪;

(四)不妨碍防汛抢险;

(五)防洪补偿措施合理可行;

(六)弃置物处理措施合理可行;

(七)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身份证;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办理时提供);

(五)采砂方案;

(六)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河道管理范围内有构筑物要求的提供);

(七)船舶登记证、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不使用船舶的无需提供);

(八)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

第十六条 制砂场、堆料场、管理房不得违法占用耕地、林地、水源地、生态保护区,不得占用风景名胜区、各类自然保护地,不得阻碍行洪安全,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

第十七条 采砂单位在取得河道采砂经营权后,应当依法办理完善相关审批手续,按许可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范围、控制开采量和合同的约定,组织开采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开采、越界开采。

第十八条  采砂点的现场管理

(一)明确现场监管责任。采砂现场实行属地管理和职能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砂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负责采砂点的安全生产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参与日常监督管理,按规定设置管理员、联络员、监督员;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二)采砂现场实行公告制度。由采砂单位设置公告牌,载明许可证号、采砂范围、采砂期限、采砂设备、控制开采量、采砂单位负责人、举报电话等。

(三)建设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新审批建设且年采砂量2.0万方以上的采砂点,同步建设企业生产信息化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包括远程监控系统、通信传输系统、计量监控系统、逃逸报警系统、对话交流系统等,通过验收后纳入县级信息化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平台监管。

第十九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累计达到规定总量的应立即停止采砂,并在30日内将采砂设备撤离现场,清理场地,撤场工作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并设置封闭标示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砂资源、防止私挖乱采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违规采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二十一条 禁止擅自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相关采砂经营活动或者纵容、包庇违法违规采砂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

问答解读:双柏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图解:双柏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双政规【2023】2号双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柏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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