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双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22〕29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双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需求,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多方参与”的原则,通过新建、改建、改造、闲置住房调整等方式,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积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提升住房保障水平,促进实现住有所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总体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与基本民生保障,按照政府扶持、金融助力、市场运作的方式,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利用县域内具备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进行新建、改建和改造,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用地新建,积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
根据国务院和省州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安排部署,双柏县结合实际认真谋划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十四五”期间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56套,其中已申报纳入省、州规划项目库4个158套,投资0.46亿元,分别是2022年爱尼山乡人民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改造项目、2023年双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人才公寓)、2023年双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双柏一中)建设项目、石咢嘉镇人民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其余98套将根据省州政策导向,结合双柏县经济社会发展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实际,逐步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
四、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户籍限制,主要解决年满18周岁的新市民、新青年,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县未重复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的群体。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成总套数30%的比例保障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租金接受政府指导,应遵循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不高于市场租金的90%,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和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进一步降低,具体准入和退出等保障条件按照“保基本、可负担、可持续”的原则确定。
五、建设方式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应少于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总套数的70%。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下,应完成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注重实用性,达到基本入住条件。
(一)新建
新建类项目须先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凭认定书即可办理建设审批相关手续,享受水电气、税费优惠和金融支持。
1.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供应方式为出让、划拨和租赁,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前置条件,允许土地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房项目可配建3%以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新建。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明确租赁对象、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申请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产业园区土地新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可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二)改建改造
改建改造类项目须先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符合安全标准后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凭认定书办理建设审批相关手续,享受水电气、税费优惠和金融支持。
1.利用存量闲置非居住房屋改建。经合法批准建设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含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最低运营年限不得少于8年,具体运营年限由申报单位结合实际申报,并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中明确运营期限,不允许提前退出。
2.利用存量闲置居住房屋改造。经合法批准建设的居住存量用房,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最低运营期限不得少于8年,具体运营年限由申报单位结合实际申报,并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中明确运营期限,不允许提前退出。
六、工作程序
(一)编制建设方案
符合政策规定的新建类、改建改造类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编制建设方案,并备齐其他资料,向双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申报资料包括:
1.利用新供应住宅用地新建的项目
①书面申请;
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
③实施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④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利用存量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改建类项目
①书面申请;
②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申请人与产权人不一致的,需提供产权人意见),涉及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需提供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入市,出具决议并公示的材料;
③实施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④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选址、土地房屋现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房源面积、项目总投资、资金筹集方式、配套公共设施等);
⑤建设方案(新建、改建项目提供,附相关图纸);
⑥运营方案(主要包括运营期限、运营主体情况、租赁管
理方案及项目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
⑦需求调查报告;
⑧工矿用地需提供土壤污染调查报告;厂房、仓储类工业用房需提供原用途的情况说明,涉及污染物生产使用及存储的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及室内环境评估报告等;
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改建类项目),房屋竣工质量、消防验收等资料(转化类项目);
⑩其他需要提供的用地、规划、建设等材料。
涉及改变土地规划用途的,应当经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建立联审机制
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审机制,根据项目区域整体规划要求,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查,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项目报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推动项目尽快落地。
(三)办理建设手续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联合审查并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即可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四)加快项目建设
项目实施主体要按规定时限开工、竣工,确保项目能按时交付使用。各相关部门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际,压缩审批时限,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积极支持项目推进。
(五)严格监督管理
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管机制,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加强建设监管,落实建设适用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确保住房品质。加强租赁监管,规范租住行为,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加强运营监管,严禁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者骗取优惠政策。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具体负责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等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审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审计工作。
(二)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土地出让价款分期收取。对于已经确权登记的土地,仅部分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分割出来单独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鼓励在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闲置公房处置中配建或者改造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综合利用税费手段,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水、电、气供应企业要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管网、线路的建设、扩容,保障水、电、气供应和使用安全稳定,不得收取规定外的其他费用。
(五)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各项补助资金,纳入省、州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统筹,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在上级补助资金下达后由县财政直接下达至项目建设单位。在防控债务风险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债券支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附件:1.双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审批表
2.双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附件1
双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审批表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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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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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筹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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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
¨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 ¨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
¨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 ¨居住存量住房改造
¨存量住房直接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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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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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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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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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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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 ¨租赁 ¨划拨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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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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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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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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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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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租房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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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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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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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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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预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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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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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使用(预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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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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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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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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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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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其它 %。(中央补助资金计算在财政比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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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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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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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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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出租 ¨定向出租 ¨混合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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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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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运营 ¨托管运营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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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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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型,规划总套数 套。其中:(补全住宅型具体信息)
一居室 套,面积 平方米至 平方米;
二居室 套,面积 平方米至 平方米;
三居室 套,面积 平方米至 平方米;
¨宿舍型,规划总间数,面积 平方米至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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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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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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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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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住房楼栋内配套建设的公共用房(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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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间及盥洗室,规划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公共厨房,规划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公共洗衣房,规划建筑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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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证书号(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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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住房所在楼栋、楼层、房间(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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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中租赁住房分布于: 楼栋中 楼层 套(间),
楼栋中 楼层 套(间),
楼栋中 楼层 套(间),
楼栋中 楼层 套(间),
楼栋中 楼层 套(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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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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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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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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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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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单位
(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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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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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单位
(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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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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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 |
申报单位: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若申请认定的项目为配套建设项目,则上述相关内容仅需填写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相关的内容(含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直接相关的配套设施内容)。
各部门联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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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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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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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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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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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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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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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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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双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编号∶〔项〕532322-()-号
【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省、州有关规定,现认定 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信息如下∶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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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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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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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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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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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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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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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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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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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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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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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预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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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使用(预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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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租房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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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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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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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设施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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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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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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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此认定书,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纳入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申请范围等。
认定书有效期∶ 年 月至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