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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双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3-1201004 公文目录: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2023年12月01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01日

近日,双柏县出台了《双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政办通〔2023〕2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方案》精神,现就《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背景和意义

2021年6月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首次提出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的顶层设计。2022年3月云南省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2022年6月楚雄州出台了《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22〕29号),中央和省州文件明确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础制度、支持政策和相关保障措施。我县高度重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实际,牵头起草了《双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双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印发。聚焦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性住房需求实际,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国家和省州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我县贯彻落实的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包括指导思想、总体原则、“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保障对象、建设方式、工作程序、保障措施等7个部分,主要内容为: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需求,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多方参与”的原则,通过新建、改建、改造、闲置住房调整等方式,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积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提升住房保障水平,促进实现住有所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总体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与基本民生保障,按照政府扶持、金融助力、市场运作的方式,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利用县域内具备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进行新建、改建和改造,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用地新建,积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 十四五”期间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56套,其中已申报纳入省、州规划项目库4个158套,投资0.46亿元,分别是2022年爱尼山乡人民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改造项目、2023年双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人才公寓)、2023年双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双柏一中)建设项目、嘉镇人民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其余98套将根据省州政策导向,结合双柏县经济社会发展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实际,逐步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

(四)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户籍限制,主要解决年满18周岁的新市民、新青年,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县未重复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的群体。租金接受政府指导,不高于市场租金的90%,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和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定向供应,具体准入和退出等保障条件按照“保基本、可负担、可持续”的原则确定。

(五)建设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少于所申报项目总套数的70%。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下,应完成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注重实用性,达到基本入住条件。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方式参与,建设方式分为新建类和改建改造类。

1.新建类项目须先取得保租房项目认定书,凭认定书办理建设审批相关手续,享受水电气、税费优惠和金融支持。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供应方式为出让、划拨和租赁,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土地价款可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房项目可配建3%以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新建土地性质不是住宅用地的,经同意可不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利用产业园区土地新建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可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2.改建改造类项目须先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符合安全标准后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凭认定书办理建设审批相关手续,享受水电气、税费优惠和金融支持。利用存量闲置非居住房屋改建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标准的需要微改造,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标准的可直接转化。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最低运营年限不得少于8年。利用存量闲置居住房屋改造商办、厂房、仓储、旅馆、科研教育等非居住房屋,用作保租房期间,不变更土地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三类工业用地和仓储物流用地不得用于保租房。

(六)工作程序。一是编制建设方案符合政策规定的新建类、改建改造类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编制建设方案,并备齐其他资料,向双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二是建立联审机制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县发展改革、行政审批、财政、自然资源等单位联合审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形成联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应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三是办理建设手续经联合审查并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即可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四是加快项目建设项目实施主体要按省、州住建部门规定时限开工、竣工,确保项目能按时交付使用。五是严格监督管理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管机制,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加强建设、租赁及运营的监管。

(七)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二是做好政策衔接,县级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好土地、税收、金融等各项支持政策。

原文: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图解:双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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