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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柏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sbx-/2023-1114021 公文目录:利企惠民政策 发文日期:2023年03月31日 文章来源: 文  号:双政发〔2023〕4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3月3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双柏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3月31日

双柏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双柏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和中低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第11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的通知》(云建保〔2014〕317号)、《云南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双柏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准入、租赁、退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农业转移人口、在县城建成区稳定就业的务工人员等,由政府主导建设并用于低价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并轨运行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住房和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二)统筹规划,分块实施;

(三)多方建设,统一管理;

(四)强化监督,政策扶持;

(五)准确定位,保障基本;

(六)严格准入,公开公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进行建设管理。

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税务、公安、民政、生态环境、审计、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会同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结合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县城总体规划、产业发展、人口情况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进行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址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会同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县城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租赁对象就业和生活要求,按照“均衡布局、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环境宜居”原则进行规划布点,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齐全的区域。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采取集中新建或在商品住宅小区内配建。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规模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确定,县自然资源局应将其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做到优先保障供应。

第十一条 政府职能部门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无偿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出让方式有偿使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政府储备土地可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鼓励支持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县自然资源局应当依法准许变更土地用途。

第十二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5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60平方米。

第十三条 务工人员集中的用工单位和工业园区,可利用存量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务工人员和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和社会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

(二)政府和企业合作按照“政企共建”方式建设的住房;

(三)政府面向市场购买或长期租赁的住房;

(四)在商品住宅小区中按规定配建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政府和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产权归政府和企业所有,双方产权占有比例根据投资比例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产权归开发建设单位所有。

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在县城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20平方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00元(含6000元),家庭拥有车辆购置价格单辆不高于15万元,家庭资产累计购置金不高于40万元(包括车辆、车库、摊位、商铺等),工商登记个人出资或投资入股不高于50万元,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下列群体:

(一)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城镇人口,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市最低收入保障线以下,且享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及家庭;

(二)本辖区内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双柏户籍退休职工;

(三)在县城建成区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

(四)在县城建成区有稳定职业的务工人员;

(五)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企业主体、个体工商户;

(六)县人民政府引进的各类人才(参照双柏县出台的人才引进相关政策文件执行)、异地来双支教教师及挂职干部;

(七)受灾群众、棚户区改造居民、移民搬迁、县级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无房或住房暂时困难的家庭。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为依据,一本户口簿(夫妻双方)认定为一户,夫妻双方没有登记在同一户口簿的,二本证合并认定为一户。

一个家庭或者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书面同意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核实其申报信息。

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群体;

(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三)在县城建成区内稳定就业的务工人员需持有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劳动合同;务工人员年龄超过备案年限的,提供所在企业注册备案信息、劳务合同以及近三个月工资发放流水或工资发放凭证;

(四)在县城建成区内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企业主体、个体工商户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且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单位公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

(二)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有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分割、离异等)自有房屋行为的;

(三)因城区改造的被拆迁户,选择货币化方式安置补偿的;

(四)申请人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其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或不提供有关证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双柏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含附件);

(二)公共租赁住房承诺书;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车辆发票证明材料,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还需提交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社区或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

(五)根据人员情况的不同按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要求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及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双柏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审核: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初审。经过初审合格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委会)、民政、公安、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分别审核后,交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进行复审。

(三)公示: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对经审核合格的申请人资格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户外公示栏进行不少于15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制定配租方案(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和供应对象范围)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原则上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单身人士配租一室一厅户型,2人或2人以上的家庭配租二室一厅户型。

第二十六条 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的申请人,按照申请的时间段、房源及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抽签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抽签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当年下一轮抽签配租;两次未抽签到房号的申请人,第三次可直接实物配租;若当年两次未抽签到房号的申请人较多、房屋不够直接配租时,采取按照申请人员困难程度、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等方式进行合理配租。配租结果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户外公示栏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发布租配公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双柏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名额、指标作废。

第二十八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异地入双支教教师、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和60岁以上老年人家庭或失独家庭,在本辖区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可以优先配租。

第二十九条 政校、政企共建管理

1.政校共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商租金收取和分配管理。

2.政企共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约定明确产权比例和进行经营管理,并接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监督。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和产权比例,转让产权时,应当按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3.政校、政企共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可以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配租后应按一户一档、一房一档的要求建立住户、房屋档案,住户档案由学校或企业归档保管,同时把住户信息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六章 租赁管理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1—5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条件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年度审核工作,承租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年度审核工作。主申请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共同申请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暂时不能清退的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以及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和改变用途。自行加装或添置设备的,退出时不予补偿和赔偿,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分级定租的原则,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可以从承租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支付,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租金金额。具体办法、标准由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七条 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掌握住户入住情况,负责办理入住、退出等相关手续;建立管理档案;开展日常巡查,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住户家庭成员的收入、资产、住房变化情况,对住户转租、转借、转让、调换、空置等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承担租金收缴工作;负责指导并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清洁、绿化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的维护、修缮和更新工作。

第三十八条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选择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管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项目统一物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特殊困难群体住房租金减免

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通过,纳入保障范围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因家庭变故等特殊困难情形时,可书面申请减免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年度审核未通过的家庭不纳入当年减免范围。

(一)租金减免程序。自费用发生日起1年内,当事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村、社区、民政、残联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进行复查并书面作出是否准予减免决定。

(二)租金减免标准。

1. 承租人家庭因灾、因病、重大变故、失独家庭等,导致当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收入标准的,承租人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经审批后,可将当年度房租收费标准由公租房租金标准减为廉租房标准收取或由廉租房标准减半收取。

2. 承租人同一户籍且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符合医保部门确定的疾病目录)、意外事故致残、死亡,或患恶性肿瘤、癌症等,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等其他情况的,承租人或共同申请人提出免除租金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审批可免除当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条 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原状、修理或赔偿。承租人在每月15日以前(不含15日)办理退房的按半月收取租金,在每月15日以后办理退房的,房租按当月足额收取。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第四十一条 城镇低收入保障对象住户的收入水平已超出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范围,但不超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保障范围的,廉租房租金改按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

第四十二条 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应定期对租赁住户的收入、人口、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审核,并对不符条件的承租户及时进行清退。清退腾房搬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搬迁期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市场租金价格暂定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承租人提出申请,经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审核批准的,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逾期不按要求腾退的,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或运营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一)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第八章 维修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室内及小区配套的一次性配套设施的维修,由承租户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室内及小区配套的一次性配套设施包括:墙面、水龙头、电灯、开关、电源插座、便盆、淋浴器、洗菜盆及配件、洗脸盆及配件、室内门窗、锁及玻璃、窗户纱窗、灶台、楼地面(室内地板)、室内电线、空气开关、阳台护栏、地漏、烟道等室内设施。

第四十五条 承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保养:室内外给、排水系统、排污管道疏通、化粪池清掏;对水塔清淤、消毒;负责上水增压设备的保养、维修;负责楼道灯、路灯的维修更换;负责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路网养护管理;负责交由管理单位管理的围墙、护栏、停车场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公共财物损坏部分的维修及枯死的绿化树、草坪补植。

第四十六条 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或运营单位负责维修维护:屋面及防水、厨房、卫生间防水、雨棚防水、水塔、外墙体、楼顶门、楼道及扶手、楼地面、室外主供水管、主排水管、室外雨落管、室外排污管、主供电线路、公共配电设施维修及更换。

第四十七条 承租户入住以后,进户门以内的水、电、墙、门窗等由租住户自行修理;如因租住户造成的下水道堵塞,由共享该管道的租住户负责疏通或由租住户承担疏通费用。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和数据库,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运营等情况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租赁、退出和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运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接到有关违法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全部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日常维护和运营管理,收支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审计。违法违规收取、贪污、挪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五十三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修订后的《双柏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5日发布的《双柏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双柏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和2019年9月23日发布的《双柏县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再分配方案》(双政通〔2019〕21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解读《双柏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

图解:双柏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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