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根据《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规定,结合双柏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立、管理、使用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双柏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为公益性设施,不得进行营利性经营。对于符合安葬条件的,只能收取墓穴费、墓材费、人工劳务费和维护管理费等。墓穴费指墓穴基础建设(含砖、水泥、沙石等)费用,墓材费指墓碑、底座、盖、地铺、水泥等费用,人工劳务费指墓材运送、刻字、安装等费用,维护管理费指日常管理、墓穴维护、卫生、垃圾清运、绿化等费用。收费标准为:1.维护管理费每年77元,20年一次性收取1540元为上限价格;2.基础建设费、墓材费、人工劳务费2058元为上限(含墓碑100个的篆刻);两项合计每穴收费总价以3600元为上限。若增加装饰材料,不得超过公墓建设标准规定,安装费用不变,石材及工艺由群众自愿选择,明码标价,按市场价格收取。
夫妻可选择单墓,也可选择合墓。合墓墓穴与单墓墓穴价格不变,合葬时2个骨灰盒同时安葬的,人工劳务费按单墓标准收取;骨灰盒分2次安葬的,第二次只收取人工劳务费500元,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农村公益性公墓内的生态葬(草坪葬、花葬、树葬等)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为每具骨灰1660元。
第四条夫妻双方一方是城乡居民,另一方是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和省、州驻双单位)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国有企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城乡居民先亡故,配偶后亡故骨灰可跟随对方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可选择单墓,也可选择合墓。收费标准按“第五条”执行,不得另加费用。
第五条国家公职人员亡故后原则上要进入经营性公墓安葬,特殊情况要求回户籍所在地或出生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收费可以参照县经营性公墓收费标准一定比例收取费用,所收费用扣除成本外剩余部分用作公墓开发建设、管理维护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公墓维护管理费由乡镇社会事务办(民政办)按照省统一标准收取实行专户管理,统一开具“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票据,资金收取后全额缴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进行专账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维护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同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双柏县县民政局、双柏县发展和改革局、双柏县财政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的监督检查;各公墓建设主体责任单位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费的收费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政策的宣传,并督促公墓管理单位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办公地点和墓地入口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栏,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进行公示,免收有关费用的,也要在公示栏中公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县民政局将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依据《双柏县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对全县范围内的农村公益性公墓上年度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年检合格的,在县民政局统一印制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年检合格证上签署意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十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及公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双柏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同级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双柏县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双殡改字﹝2019﹞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