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来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李大江向我局提交了其本人(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的工伤认定申请,称李大江系你单位员工,2024年7月1日16时左右,李大江在你单位承建的双柏县大麦地镇光伏项目施工时,在喷漆时从光伏钢结构架子上摔落,受伤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〇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2、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3、有根骨粉碎性骨折;4、脊神经损伤;5、圆锥损伤;6、腰1、2横骨骨折。
李大江认为其受伤属于工伤,于2025年4月8日向我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4月9日依法受理李大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案,并于4月10日向你单位邮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用人单位举证通知书》,但因你公司拒收,《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用人单位举证通知书》于4月12日退回我局,目前无法联系你单位。现我局决定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和《协助调查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本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对李大江受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进行举证,如你单位逾期拒不举证或举证不能,我局将根据李大江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联系电话:0878-7720288
联系地址:楚雄州双柏县妥甸镇文昌路(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
特此公告。
附:1.《用人单位举证通知书》
2.《关于协助调查李大江工伤认定案件的通知书》
2025年4月16日
附件1
申请人举证通知书
李大江:
你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于2025年4月9日向我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之规定,如对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有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双柏县工伤部门 提交相关证据,逾期不举证的,我处将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和现有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2025年4月9日
附件2
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协助调查李大江工伤认定案件的通知
云南来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李大江(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于2025年4月8日向我局提交了其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要求:2024年7月1日16时左右,其在你单位承建的双柏县大麦地镇光伏项目施工时,喷漆时从光伏钢结构架子摔落的事故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之中,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之规定,请你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前指派人员前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并据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如认可工伤的事故情况报告或不认可工伤的依据理由)。被指派人员应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材料配合调查询问。如逾期不配合调查的,我局将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联系电话:0878-7720288
联系地址:楚雄州双柏县妥甸镇文昌路(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