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双柏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管理办法(试行)》经2026年1月19日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6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柏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不断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深入推进平安双柏建设,更好服务双柏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双柏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是指本县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员是指调委会委员和调委会聘任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并在云南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录入备案的专(兼)职调解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调解员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要求,在双柏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调委会及其聘任的调解员、特邀或特聘的调解员。村(社区)调委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可包含村(社区)干部、村(居)民小组党支部书记、村(居)民小组长。调委会委员和聘任的人民调解员全部录入云南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备案。除特邀或特聘的调解员外,各级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编制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参与纠纷调解的公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案定补”是指县人民政府对基层调委会调解成功的民事纠纷,根据人民调解案件性质、难易程度、工作量、社会影响、调解办案质效、协议履行等情况,对人民调解员办理的人民调解案件给予调解纠纷案件补贴的一种激励机制。该补贴不属于人民调解员的固定报酬。调委会调解同一纠纷,经多次调解成功,只能按一件领取“以案定补”补贴资金。实行每件案件一年一审核,一次性发放。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贴资金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民间纠纷排查、受理和化解
第六条 纠纷受理范围。调委会受理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涉及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各种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纠纷类型:
(一)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合同纠纷、生产经营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山林土地纠纷、征地拆迁纠纷。
(二)医疗纠纷、道路交通领域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消费纠纷、旅游纠纷、环保纠纷、金融信贷纠纷、保险纠纷、互联网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纠纷。
(三)其他可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调委会不得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受理(委托调解的除外)或者解决的纠纷。
第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调委会不得调解。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符合条件的,调委会应当及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调委会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规定,向有关机关反映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可能激化矛盾的,及时报告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综治中心或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做好稳控工作。
第九条 调委会受理的纠纷案件,根据调解纠纷需要,可以指定1人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的,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调委会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第十条 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重点聚焦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治安纠纷问题、可能触发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民间纠纷问题、可能预示重大治安事故的苗头与隐患纠纷问题、民众普遍关切和反应强烈的热点与难点纠纷问题进行矛盾纠纷排查。
第十一条 村(居)民小组实行每周定期进行一次排查,确保第一时间掌握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苗头性、倾向性、预警性的民间矛盾纠纷信息线索。村(居)民小组党支部书记或村(居)民小组长发现民间矛盾纠纷信息线索,及时组织调解,能达成口头协议的形成口头协议;无法处理的第一时间向村(社区)调委会或综治中心报告,并如实填报《双柏县矛盾纠纷排查登记表》。
第十二条 村(社区)调委会,综治中心坚持每月进行一次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对各村(居)民小组排查出的民间矛盾纠纷信息线索《双柏县矛盾纠纷排查登记表》严格进行核实。通过核实和风险研判后,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属实的,进行综合汇总、分类、登记和统计,确保情况清晰,底数明确。
第十三条 乡镇调委会或综治中心坚持每月进行一次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苗头隐患应分类梳理,建立台账,做到情况清晰,底数明确。
第十四条 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贯彻人民调解“首调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矛盾纠纷排查后,首先由属地村(社区)调委会或综治中心进行调解。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调解。调解工作一般应当在30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调解期限的,经当事人同意可适当延长。属地村(社区)调委会或综治中心进行调解1—2次后无法达成协议的,及时上报乡镇调委会或乡镇综治中心、乡镇党委政府、县调委会或县综治中心,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调委会调解成功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在规定时限内,经多次调解不成功或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制作人民调解终止书或人民调解意见书,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第三章 调委会、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 工作原则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调委会工作职责:
(一)坚持“调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组织开展纠纷排查、调解;
(二)掌握辖区纠纷发生的规律,对易发、多发重点区域、村组开展集中排查、调解;
(三)对重大疑难纠纷,可能激化、恶化、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苗头,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
(四)做好调解案件登记、归档,保证工作完整性和连续性。
(五)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
(六)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新方法,不断提高纠纷的调解成功率;
(七)推动“云智调”平台应用,实现调解案件电子化归档和纸质存档并存,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 调委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
(一)按照调委会或综治中心指派调解民间纠纷;
(二)掌握了解社情动态,对排查出的纠纷提出调处意见;
(三)及时向调委会或综治中心报告重大疑难纠纷,关注纠纷发展情况;
(四)对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五)督促履行协议内容,对事后反悔拒不履行又不起诉的,劝导、帮助当事人提请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六)结合纠纷调解开展法治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依法维权、理性表达合理诉求。
第十八条 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一)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二)不得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
(三)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吃请受礼;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纠纷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需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印章之日起生效。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交由
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调委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并立卷归档。
第四章 “以案定补”纠纷认定及补贴兑现标准
第二十条 根据纠纷调解难易程度、对社会稳定影响等综合因素,“以案定补”划分为六类:民间矛盾纠纷信息线索、口头纠纷、简易民事纠纷、一般民事纠纷、复杂疑难纠纷、重大疑难案件。
(一)民间矛盾纠纷信息线索:村(居)民小组党支部书记或村(居)民小组长第一时间掌握矛盾纠纷具有风险隐患苗头性、倾向性、预警性的民间矛盾纠纷信息线索。无法及时调解和处理的,第一时间向村(社区)调委会或综治中心报告民间矛盾纠纷信息线索,并如实填报《双柏县矛盾纠纷排查登记表》。经村(社区)调委会或综治中心进行核实和风险研判后,确定为民间矛盾纠纷信息线索;
(二)口头纠纷: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案件简单,口头调解即可化解,即时履行的婚姻、家庭、邻里等纠纷。按要求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并由调委会在云南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录入内容;
(三)简易民事纠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案情一般,经调解能达成协议,有《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在云南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录入内容;
(四)一般民事纠纷:事实不清、存在争议、反复多次调解、调解难度大,经调解达成协议,有《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案三件法律文书,并在云南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录入内容;
(五)复杂疑难纠纷:事实不清、案情复杂、反复性大、积怨程度深、事实认定困难、需调查取证、调解难度大,经调解达成协议,有《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笔录》的一案六件法律文书,并在云南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录入内容。
(六)重大疑难案件:符合下列任意条件之一,且调解成功的:
1. 群体性矛盾纠纷,涉案当事人在30人以上;
2. 涉及争议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
3. 经村(社区)、乡镇、县三级调委会或综治中心调解3次以上或多部门多次调解的;
4. 多次到省、进京上访信访,适用人民调解方式调解的案件;
5. 采取措施有效预防“民转刑、刑转命”案件发生的。
6. 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案件。
经调解达成协议,有《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笔录》的一案六件法律文书,并在云南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录入内容。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贴标准:
(一)民间矛盾纠纷信息线索。每上报一件民间矛盾纠纷信息线索,兑现补贴资金30元(不包含当事人主动申请的事项,且无重复上报的情况);
(二)口头纠纷。调解成功1件,兑现补贴资金50元(仅限于对村(居)民小组党支部书记、村(居)民小组长调解成功的口头纠纷案件进行兑现);
(三)简易民事纠纷。调解成功1件,兑现补贴资金100元;
(四)一般民事纠纷。调解成功1件,兑现补贴资金150元;
(五)复杂疑难纠纷。调解成功1件,兑现补贴资金200元;
(六)重大疑难案件。调解成功1件,兑现补贴资金1000元。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符合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标准的案件,由司法局从列入财政预算的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案件补贴资金中兑付。
第五章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申报及审核认定
第二十三条 调委会申报“以案定补”案件,应当统一使用司法部规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调委会或综治中心调解成功,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纠纷,应当材料齐全,文书制作、卷宗装订规范。
第二十四条 村(社区)调委会或综治中心申报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贴的案件,须具备下列材料:
(一)申报民间矛盾纠纷信息线索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贴的,提供经村(社区)调委会或综治中心审核确认的《双柏县矛盾纠纷排查登记表》;
(二)申报口头纠纷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贴的,具有《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三)申报简易民事纠纷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贴的,具有《人民调解协议书》;
(四)申报一般民事纠纷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贴的,须具有《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及卷宗封面、封底,且按规定顺序装订。
(五)申报复杂疑难纠纷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贴的,须有《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笔录》等与该案件相关的材料及卷宗封面、封底,且按规定顺序装订。
(六)申报重大疑难案件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贴的,须有《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笔录》等与该案件相关的材料及卷宗封面、封底,且按规定顺序装订。
第二十五条 村(社区)调委会或综治中心负责对调解成功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以案定补”汇总申报、初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乡镇调委会或综治中心对村(社区)通过初审的案件重点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材料完整性,确定案件类别和补贴标准,汇总后经乡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县司法局审核。
第二十七条 县司法局负责全县申报案件类别审定和补贴金额审定。经审定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案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县司法局按照标准发放案件补贴。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严格执行“一案一补”、应补尽补、及时发放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负责追回补贴经费,视情节轻重,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侵占、挪用、套取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的;
(二)弄虚作假,编造卷宗的;
(三)人民调解协议被司法机关认定违法的;
(四)违反人民调解纪律,经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双柏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2022年8月2日印发的《双柏县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和“以件计补”实施方案》(双办通〔2022〕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