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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柏县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5-0305001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成文日期:2025年03月05日 文章来源: 文  号:双政办发〔2025〕2号 发文日期:2025年03月0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双柏县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2025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柏县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工作安排,努力促进双柏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云南省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双柏县房地产去库存十二条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

双柏县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项目的商品住宅和商铺,2024年11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缴纳购房契税、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补贴对象

1. 新建商品住宅和商铺购买者;

2. 符合2016年1月1日以后国家生育政策的二孩、三孩购房者;

3. 2024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纳入自然资源部核准的云南省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库(2024—2026)中的双柏县行政区域内符合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的购房者;

4. 全职引进青年人才:2022年12月1日以后从国内外引进的博士、硕士人才入职双柏县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满2年的购房者;

5. 高层次人才(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兴楚英才”培养工程入选人员及其他经州、县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

(三)补贴有效时段

2024年11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补贴方式及标准

1.补贴方式:财政补贴;

2.补贴标准:

(1)购买双柏县新建商品住宅和商铺,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补贴;

(2)购买双柏县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二孩、三孩购房者,二孩、三孩家庭认定应符合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国家生育政策,二孩家庭给予每套0.5万元补贴;生育三孩的家庭给予每套1万元补贴,二孩、三孩不叠加享受;

(3)纳入自然资源部核准的云南省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库(2024—2026)中的双柏县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除享受中央和省州县规定的补助外,按要求拆除地质灾害隐患点房屋的,县级财政再给予每户3万元购房补贴;

(4)双柏县全职引进的青年人才,工作满2年的,按照硕士2.4万元、博士3.6万元标准由县财政一次性发放生活安居补助;结婚生子且在双柏落户购房的,再给予一次性2.8万元的购房补助。

以上(1)(2)(3)(4)类可叠加享受税后补贴,每套住房县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同一个购买主体(个人或组织)在同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购买商铺的,县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

第二条 购房补贴资金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购房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商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缴纳购房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填报《双柏县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审批表》,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购房契税凭证、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凭证、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即可申请财政补贴。

(二)审核。申请人提交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县税务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职责对补贴对象类型进行审核认定。

(三)审批。申请人将经过有关部门审核的《双柏县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审批表》及相关复印材料提交至双柏县购房补贴便民窗口(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管理股),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四)兑付。双柏县购房补贴便民窗口收集汇总申报资料,每个季度向县财政局提交一次,县财政局审批后适时兑付。

第三条 工作职责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1.负责政策宣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出具购房真实性意见;

2.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指导购房者交存住宅维修资金,并及时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为购房者开具购房全款发票。

(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政策宣传及解读;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真实性进行核实;对购房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进行核实;收集汇总申报资料,每个季度向县财政局提交相关资料。

(三)县税务局:对购房户契税缴纳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购房户二孩、三孩情况进行审核认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进行审核认定。

(五)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对各类引进人才进行审核认定。

(六)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筹集兑付。

(七)县公安局、妥甸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购房群众户口接收和服务管理工作,做到“买房即落户”。

(八)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做好购房人落户后,其子女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的,按实际居住地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学,做到“落户可入学”。

第四条 补贴对象认定所需材料

(一)新建商品住房(商铺)购买认定所需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表复印件,提供原件查验;

2.所购房屋缴纳契税发票复印件,提供原件查验;

3.住宅维修基金交存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查验。

(二)二孩、三孩家庭购房认定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结婚证;

3.户口簿;

4.一孩、二孩、三孩出生医学证明。

(三)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认定所需材料

1.申报:住房位于双柏县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区域,有意向购买新建商品房且愿意拆除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区域旧房的群众,向所在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由村(社区)居委会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经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户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原居住村、组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等情况进行核查统计后,在所在村和人口密集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2.认定:乡镇人民政府将公示后无异议且签署“旧房拆除”承诺书的申请户认定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对象,可享受第二条的购房补贴。并将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的名单及相关材料(包括户主、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原居住村、组及住房所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公示照片)一并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四)引进青年人才认定所需材料

1. 属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购房的,需提供引进公告、公务员录用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审批表、学历证明、工作满2年证明相关材料、公务员登记表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学历证明相关材料(复印件需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事业单位还需报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其中:党政机关引进人才由县委组织部认定,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2. 属国有企业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购房的,需提供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满2年证明、社保缴费证明和学历证明相关材料(复印件需查询合同备案系统,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此类人才由县财政局(县国资委)进行认定。

第五条 购房补贴相关要求

(一)补贴申请材料通过审核后,申请人不得申请退房和变更买受人,特殊情况必须办理退房和变更买受人的,需向双柏县购房补贴便民窗口将已经提交的补贴申请资料全部撤回作为办理退房和变更买受人的要件之一提供。

(二)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17时30分,以申请资料提交至双柏县购房补贴申请窗口受理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三)在2024年11月21日前签订合同,11月21日后以变更买受人、增减共同买受人、首付比例、贷款银行等原因又办理退房,买受人及共同买受人为同一家庭(父母、配偶、子女)的不得申请购房补贴;同一房源有贷款、查封冻结记录或金融机构起诉后办理退房又再次销售的,买受人及共同买受人为同一家庭(父母、配偶、子女)的不得申请购房补贴。

(四)置换房和司法拍卖房不得享受此次购房补贴。

(五)各部门根据职责制定执行标准,自行建立台账,留存相关档案资料,以备审计与检查。

第六条 购房财政补贴的监督管理

购房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对购房人以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补贴的,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应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购房人骗取财政补贴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将企业违规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管理。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购房补贴申请发放中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本细则由双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24年11月21日起施行。

附件:1.双柏县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审批表

2. 双柏县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申请汇总表

解读:一图读懂《双柏县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附件1:双柏县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审批表.docx
附件2:双柏县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申请汇总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