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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双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3年06月14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查看结果

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好城市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2021〕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22〕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双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将《双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6月14日至6月28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邮箱:sbzjjbgs@126.com    联系电话:0878—6085752    

附件:1、《双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双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

双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14日

双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好城市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2021〕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22〕29号)文件精神,结合双柏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双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供应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租赁用途、面积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当遵循“政府支持、多方参与、供需匹配、属地负责、产城融合、职住平衡、部门联审、安全环保”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统一纳入住房租赁服务管理平台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相关配套政策。

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拓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支持相关国有企业拓展住房租赁企业,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任副组长,县级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双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统筹推进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按照建设主体不同类型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立项或备案,积极争取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助资金,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管控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申请专项债券,会同县税务局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规划审批、用地供应及产权登记等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建、改建(改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质量管控体系,提升工程品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县税务局负责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人行双柏县支行负责做好金融支持工作。

县电力公司、县福源自来水公司、华燃天然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完成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监测评价工作,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做好出租运营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和改造等方式筹集。新建主要是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建主要是利用闲置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建设。改造主要是将现有闲置的租赁住房、公寓、单位宿舍、人才公寓等居住存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城镇住房发展规划要求,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和交通出行条件,合理选址布局。

第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项目认定制,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立部门联审机制,发展改革、行政审批、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单位联合审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形成联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应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项目单位凭项目认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有关手续,享受有关支持政策。

第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少于所申报项目总套数的70%。

第九条  县城辖区内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房源应相对集中,单个项目房源不少于3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可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商业办公类房屋应以整幢、整栋或整层为改建单元,厂房、仓储类房屋应以整幢或整栋为改建单元,旅馆、科研教育类房屋应以整幢为改建单元。

第十条  改建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最小居住面积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省、州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改建项目应当为依法取得土地且批建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没有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确保房屋质量安全,符合给排水、供电、消防安全等相关要求,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等条件。厂房、仓储类改建项目应当设立相应安全隔离措施,确保人员居住安全。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一)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含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

(二)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低于八年;

(三)房屋已列入征收范围;

(四)经认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绿色环保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满足日常生活所需。

第十三条  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竣工备案后60日内,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不动产登记中心在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附记栏注明“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督促指导产权(投资)或经营管理单位将房源信息录入住房租赁服务管理平台,并及时进行房源审核确认。

第三章  供应管理

第十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分配、合同签订、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完成装修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经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后,可投入供应。

第十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双柏县辖区内无房或住房困难有租住需求的新市民、青年人等。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新引进人才、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产业园区或工业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企业员工居住问题。

第十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直接面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配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一般按照以下两个阶段实施:

(一)集中配租阶段。项目达到供应条件后,出租单位发布公告,启动集中配租;集中配租期间应优先保障在本辖区无房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的对象。

(二)常态化配租阶段。集中配租后的剩余房源,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

配租期间,项目全部或部分户型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按户型建立轮候名册,并优先保障在本辖区内无房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的对象。

第十九条  个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二)申请人户籍地或工作地在双柏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内无自有住房,或者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县未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四)退休人员户籍地应为本地。

第二十条  单位整体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向本单位职工配租时,职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单位辖区内建立劳动关系;

(二)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内无自有住房,或者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县未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为共同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住房等相关信息,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单身需签承诺书)。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社区或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

(四)根据人员类别的不同按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要求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二)烈士遗属、伤病残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三)一至四级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四)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五)申请人为本县引进的各类人才;

(六)三孩及以上家庭;

(七)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经专业机构鉴定为C、D级危险住房的。

第二十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当按照规定备案。申请保障性租赁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本县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领取并填写双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书及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材料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管理股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分别审核后,交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进行审查。

(三)公示: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对经审核合格的申请人资格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户外公示栏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按照“租户可负担、企业可持续”的原则,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的90%确定。租金由运营管理单位进行评估,经县发展改革局审核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备案后执行,原则上2年评估一次,必要时可视情况适时评估。

产权 (投资) 或经营管理单位不得违规收取其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租金。

由承租人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用。出租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出租单位不得强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保障对象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到期后,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可提前3个月申请续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应当依合同退出。

第二十六条   新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允许退出。存量房屋改建、改造类项目最低运营期不少于8年,运营期自项目投入运营之日起计算,运营期限内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以一次性收取租赁期限内全部租金或超长期限合同等形式以租代售、变相销售。

项目认定期满后可申请续办认定,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未申请续办认定的将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各项优惠支持政策。

项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过程中,因不符合审批条件确实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或因征收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灭失的,可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经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注销项目认定书,取消已享受的相关优惠支持政策并收回有关资金。

第二十七条 由园区企事业单位自建,定向供应给本园区、本单位职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产权单位自行设定准入条件。在满足本单位、区域内职工住房需求的基础上,仍有多余房源的,可以供给其他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人群。  

第二十八条  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各种方式在县城建成区获得住房,人均住房面积超过保障标准的,暂时无法清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产权(投资)或经营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可给予承租人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的租金按同区域市场平均租金水平收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自行管理,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运营管理接受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监督。

第三十条  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应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与承租人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正常使用。

运营单位应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运营维护管理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置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家庭,出租单位可立即解除租赁合同,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违约责任。

(一)户籍地或工作地发生变化,迁出本县的;

(二)以隐瞒、虚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三)将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或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的;

(五)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连续6个月不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物业服务费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省、州住房保障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只租不售。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应整体确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字样及用地性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

第三十三条  产权(投资)或经营单位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限未满,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批准)退出或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批准)终止租赁合同的,取消相关优惠政策,收回其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并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并、重组、股权转让、破产清算或依据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等涉及处置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权转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但尚在运营期限内的,受让人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途,并应当继续用于租赁经营。

第三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改建、改造,且将改建、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及新增违建行为的,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置。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使用、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县住房和城乡等相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供应备案表(样表)

出租单位:                       (盖章)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出租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产权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房建筑面积

住房总套数

项目租赁价格定价情况

定价时点为   年 月。住房平均租赁价格为   元/m2·月(建筑面积)。

分户型租赁价格区间如下:

户型

套(间)数

面积区间

(平方米)

租金区间(元)

宿舍(间)

一居室

二居室

三居及以上

项目租赁价格备案类型

初次备案,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为   元/m2·月。

□ 调价备案,较上次备案(   年 月)租赁价格变动幅度为   %。

项目供应范围

□本单位  □本系统  □本园区  □本辖区

项目具体准入条件

(含退出机制)

备案情况

收到备案表,予以备案。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1.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供应前,出租单位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双柏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报送《供应备案表》。项目初次办理供应备案的,应附《项目配租规则》一份。出租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还应提交出租单位与产权单位之间的相关租赁协议。

2. 项目供应后,供应范围、准入条件、租赁价格等要素调整变化的,出租单位应重新填报《供应备案表》;

3. 上表中数值均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4.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留存,一份返还出租单位。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入住申请表(样表)

申请入住项目名称:                    户型:             面积:  平方米

主申请人

姓 名

性别

□男  □女

婚姻状况

□已婚       □未婚       □离婚      □丧偶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名称

单位所在区

单位地址

共同申请人

姓 名

与主申请人关系

身份证号

姓 名

与主申请人关系

身份证号

姓 名

与主申请人关系

身份证号

姓 名

与主申请人关系

身份证号

拥有本辖区产权住房

房屋所在区

坐落地址

建筑面积

产权人及各自份额

承租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房屋所在区

坐落地址

面积

公房承租人

本人承诺,申请表所填信息均属实,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均真实有效,同意接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核查、抽查;如有隐瞒虚报,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接受处理。

主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户籍查验(在领取申请表时由工作人员填写)

经查,1.该户户籍地址为:

2. 户口迁入:                                                             3.户籍人口共   人,分别是(姓名)              

                                            。              

查验人(签字):

单位或社区

审核意见

经查,拟( □同意   □不同意)该户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经办人(签字):              审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意见

经查,该户(含共同申请人)名下(□有 □无)不动产权登记信息,若有住房信息情况,具体情况是:  

 

经办人(签字):              审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住建局住房管理股

审核意见

经查,该户(含共同申请人)名下(□有 □无)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若有具体情况是:

   

经办人(签字):                      审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

经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县未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该户租赁申请结果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结果(□有 □无)异议,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完整 □不完整),(□是 □否)符合保障条件。

经办人(签字):                 审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结果:□通过   □未通过

出租单位盖章: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上一条:双柏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求沿用《2023年双柏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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