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双柏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管理办法(试行)》(双政办通〔2026〕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了本《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旨在通过规范化的“以案定补”激励机制,提升调解工作质效,深化平安双柏建设,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双柏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聘任的、并在云南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录入备案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含村(社区)干部、村(居)民小组党支部书记、组长等被聘任人员),以及特邀或特聘的调解员。需要注意的是,各级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参与纠纷调解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补贴规定。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以及核心概念。确立了“以案定补”作为对基层调委会调解成功案件给予补贴的激励性质,强调该补贴不属于固定报酬。规定了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预算保障,并确立了纠纷调解“首调责任制”和“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章,民间纠纷排查、受理和化解。明确了人民调解受理纠纷的范围(涵盖各类民事纠纷)、不受理的情形,以及纠纷的申请、受理与主动调解程序。建立了县、乡(镇)、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四级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分析研判和逐级上报化解的工作机制,强调及时就地化解矛盾,并对调解时限、文书制作及引导诉讼等程序作出了规定。
第三章,调委会、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 工作原则 工作纪律。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排查、调解、报告、归档、培训等方面的具体职责。规定了调解工作必须遵循的自愿平等、合法合规、尊重权利、免费调解四项基本原则。细化了人民调解员的六项具体工作职责,并严明了五项工作纪律,包括禁止偏袒、禁止侮辱当事人、禁止索取收受财物、保守秘密、禁止收费等。
第四章,“以案定补”纠纷认定及补贴兑现标准。明确了“以案定补”案件根据难易程度、社会影响等划分为六类:民间矛盾纠纷信息线索、口头纠纷、简易民事纠纷、一般民事纠纷、复杂疑难纠纷、重大疑难案件。详细规定了每一类案件的认定标准和相应的补贴金额(从30元至1000元不等),并强调同一纠纷多次调解成功仅按一件补贴。
第五章,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申报及审核认定。明确了申报补贴所需的规范文书和卷宗要求。规定了“以案定补”的申报审核流程:由村(社区)调委会或综治中心初审并汇总申报,乡(镇)调委会或综治中心复核真实性、合法性及材料完整性并确定初步类别,最终由县司法局进行审定、公示并发放补贴。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明确了补贴发放严格执行“一案一补”、应补尽补、及时发放的原则。规定了对侵占挪用、弄虚作假、协议违法、违反调解纪律等情形的处理措施,包括追回补贴并依法依规移送处理。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由双柏县司法局负责解释,并规定了施行日期及同时废止的旧文件。
四、管理过程中应注意环节
(一)准确把握补贴对象与范围。各有关单位需严格对照本办法第三条,明确享受补贴的调解员范围,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兼职、特邀调解员纳入保障,同时避免向不符合条件的财政供养人员发放补贴。
(二)规范案件分类与材料归档。在案件申报和审核环节,必须严格依据第二十条的标准进行准确分类。调解员及各级调委会应高度重视调解文书的规范制作与卷宗归档(包括“云智调”系统录入),确保材料齐全、真实,这是补贴审核认定的基础。
(三)强化逐级审核责任。村(社区)、乡(镇)两级在初审、复核中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案件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材料完整性进行严格把关。县司法局作为最终审定机关,应确保审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四)加强资金使用监管。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一案一补”原则及时发放到位。县司法局及财政、审计等部门需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套取、挪用等违规行为发生。
(五)注重调解质效与纪律监督。“以案定补”的目的是激励高质量调解。在实施过程中,既要鼓励多调解,更要注重调解的成功率、协议履行率及社会效果。同时,要加强对调解员工作纪律的监督,对违反纪律的行为“零容忍”,维护人民调解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