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县大麦地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4项)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1 | 大麦地镇人民政府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7.审查把关不严,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8.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 | 大麦地镇人民政府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7.审查把关不严,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8.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 | 大麦地镇人民政府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7.审查把关不严,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8.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 | 大麦地镇人民政府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材料、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7.审查把关不严,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8.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