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县大麦地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类1项)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1 | 大麦地镇人民政府 | 生育登记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 夫妻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出生前或者出生后一年内,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或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决定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确认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人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