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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大麦地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6年)

索引号:dmd /2026-00015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6年11月03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大麦地镇 文  号: 生效日期:

双柏县大麦地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裁决类3项)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救济途径

备注

1

大麦地镇人民政府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形式要件齐全的应当收件,并发送《收件通知单》。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受理的纠纷,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

3.决定阶段责任: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制作并向双方送达裁决书。

4.送达阶段责任:作出调解书或者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调解书或者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大麦地镇人民政府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形式要件齐全的应当收件,并发送《收件通知单》。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受理的纠纷,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

3.决定阶段责任: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制作并向双方送达裁决书。

4.送达阶段责任:作出调解书或者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调解书或者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大麦地镇人民政府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1.受理阶段责任:草原所有权、使用权所有人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由主管部门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当事双方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调查,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争议情况。

3.决定阶段责任: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由当事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并由调处人员署名,加盖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调处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备案。

4.送达阶段责任:作出调解书或者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调解书或者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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